公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全文2022)

对公司法二的内容解释如下: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因下列原

对公司法二的内容解释如下: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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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股东表决权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三)公司董事长期发生矛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或者以公司遭受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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