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大新闻(最近重大事件)

近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与1999年版本相比,新规最关键的变化是“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近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与1999年版本相比,新规最关键的变化是“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从“可以”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这可能意味着我国取保候审的刑事政策也将与国际接轨,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适用这一措施,其适用范围将大大扩大。

同时,此次修订还优化了取保候审的执行和监督制度,包括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明确了异地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告义务,细化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处罚措施,明确了与公检法的衔接机制。这些都使得取保候审更具可操作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7月18日,以“中国的十年”为主题的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继续下降”,“90%左右的轻罪案件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作追诉”。

这也意味着,目前我国整体呈现出重罪减少、轻罪增加的趋势,同时,我国的刑事政策和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也在发生变化。此次,为适应罪刑相适应的趋势,四部门对取保候审的相关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可谓是对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审刑事司法政策的响应。

一直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都倾向于惩罚。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刑法机关重视羁押,以实际羁押的方式严防判决前错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准确适用各种强制措施。

因此,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不少专家呼吁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但效果并不好。新规的发布无疑回应了这一诉求,至少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回应了“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但是,这又引出了另一个层面的思考,那就是新规能否有效,如何使其有效?再者,如何保障取保候审新规的执行,既是国际经验横向比较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必须明确的实践问题。

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相对应的,在保释条件相对宽松的英美国家称为保释制度。例如,在英国,保释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一般适用于取保候审,但在特定情况下除外,如被控叛国、谋杀或强奸等。

这次我国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一方面,“应当依法适用”增强了取保候审适用的可能性。不再是过去“是否可能”的选择,而是符合条件就必须申请;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前半句。什么是社会危险?它仍然需要被完全定义。如果以司法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广义理解和解释,那么取保候审就又回到了原点,仍然存在适用难的问题。

这种社会危险性必须与累犯、逃避侦查、打击报复、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等风险因素一并考虑。,必须做出判断。比如犯罪嫌疑人表现是否良好,是否积极认罪悔罪,是否得到谅解,是否会妨碍诉讼等。,将在新规背景下重新审视,成为重要参考资料。

此外,取保候审新规能否真正落实,也与我国司法机关的审查制度有关。除了认罪认罚、慎捕政策的落实和对接,地方司法机关还必须注重考核机制的改革。

在一些考核规则中,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以重新犯罪、逃避侦查、干扰证人等理由重新羁押;或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最终被判处实刑,那么做出决定的司法人员将面临考核的负面影响。这一评估规则无疑使监护成为最安全的方式。考虑到考核因素,司法人员在现实中没有适用取保候审的动力,甚至尽量少适用取保候审。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真的要实行取保候审,还是需要重新审视现行的司法机关考核机制。只有去除这样的负面影响,司法人员才能大胆适用新规,适用取保候审。甚至,基于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能否将取保候审率纳入考核体系,成为加分项,鼓励司法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也值得考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即使在犯罪嫌疑人中也不应是例外。鉴于部分轻罪轻刑,适用取保候审不仅是保护人身权利的体现,而且对罪犯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作者是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93610.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