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劳动仲裁(西安劳动仲裁法律援助)

4月18日上午9:30,华商报改版25周年——“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民生热线活动第五期启动。Xi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四级调研员叶言、Xi市劳动人事争

4月18日上午9:30,华商报改版25周年——“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民生热线活动第五期启动。Xi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四级调研员叶言、Xi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吴波做客华商全媒体直播间,就读者关心的劳动关系、就业等问题进行在线解答。

从上午9点半到11点,热线电话一直打个不停,两位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市民提出的各种劳动关系问题。我们总结了一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如下,看看你有没有类似的困扰。

这些问题都与劳动合同有关。

问:小王即将大学毕业。他要求应届毕业生提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大学生在毕业前提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成立,劳动关系只能从其正式工作之日起计算。

问:刘女士打电话征求意见。她认为单位通过欺骗和隐瞒重要工作内容的方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可以认定无效吗?如果无效,单位还应该支付她的劳动报酬吗?

答: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 (一)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是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这些问题都与试用期有关。

问:王先生打电话来问,公司和他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却要求他签订两个月的试用期,这合法吗?试用期是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一是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不得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以不满三个月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使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试用期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三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问题都与劳动报酬有关。

问:罗先生患病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李小姐问,她的公司因为她缴纳了社保而从她的工资中扣缴是否合法?

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缴劳动者工资:

(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这些都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有关。

问:某用人单位在用工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发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女职工怀孕期间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员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莲湖区的张先生咨询,最近他一直工作的单位名称变了,法人代表也变了。是否影响他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答: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些问题都与经济补偿有关。

问:王女士咨询并与单位签订了2年合同。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可以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赔偿吗?主张单位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顾女士打电话问,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答:“末位淘汰”作为企事业单位内部考核方式和激励机制,并不违背规律。但如果将“末位淘汰制”运用到雇佣关系中,不加区别地淘汰“末位”就值得怀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问:李先生打电话询问父亲因工伤在家休养,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现在他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他问父亲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经济补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是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时,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这些问题都与劳动仲裁有关。

问:方女士是周至人。她打电话问,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权?

答:劳动者维权有两种途径,行政投诉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方先生来电咨询。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谁来提供必要的证据?

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想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一般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除外。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会有败诉的风险。证据对于劳动仲裁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问:李女士的电话反映了她的问题。她问如果发生劳动争议要不要去仲裁机构立案。她不知道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劳动仲裁立案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申请人合格,被申请人明确,仲裁请求具体,立案管辖正确。具体来说,申请人的适格性是指申请人是劳动争议的主体。被调查人明确指提供被调查人的相关具体身份信息。仲裁请求特指有明确诉求的劳动仲裁申请。立案权就是去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立案前建议用人单位联系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确定下辖的仲裁委员会,并按要求带上全部立案材料,避免多跑。

问:匡先生打电话询问去年申请劳动仲裁,称其2009年至2013年的所有个人诉讼均被劳动仲裁委驳回,理由是被申请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他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胡女士打电话来问,她之前申请劳动仲裁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全力支持,但对方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我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华商报记者肖琳实习生王雨馨

来源:华商。com-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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