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是什么意思(公司资质怎么描述)

在某商务技术楼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中,某供应商投诉“采购人在评标中将部分资质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审”,投诉人所指的资质主要包括“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一级、安防工程企业

在某商务技术楼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中,某供应商投诉“采购人在评标中将部分资质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审”,投诉人所指的资质主要包括“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一级、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一级资质”。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资格条件”不能评价和评分,但“资格要求”是。为此,供应商进行了质疑和投诉。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人们可能不会特别注意“资格”与“资格”的区别,有时可能会混淆概念,导致混用。那么,资格是否可以作为综合评分法中的一个评分项进行评价呢?

“资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提到了“资格”和“资格”。“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资料,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具体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事实上,这一条款明确说明了“资格”与“资格”的关系。但《政府采购法》第22条并未出现“资格”一词,该条规定“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中只有一处提到“资格”,四处提到供应商的“资格”。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二十条涉及的是“资格”,主要对“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对“资格”的审查。

《实施条例》中有3处提及“资格”,10处以上提及供应商的“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等。此外,87号令第五十五条特别强调,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中关于供应商“资格”的问题很多,只有第35条规定了“资格”。“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要、非关键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承担单位,分包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再次分包。”

此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有10处提及供应商的“资格”,但没有“资格”的相关表述。

什么是“资格”和“资历”

所谓资格,是指条件、资历、能力等。拥有某种工作或者活动。

资质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符合相关行业规定,证明自身生产能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资格分为业务资格和能力资格。经营资质主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能力主要指国家、地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如一级软件集成商资质、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等。

个人资格是指在特定的工作岗位和组织环境中能够区分工作绩效的个人特征。这些不仅包括知识、技能等表面特征,还包括深层的人格、价值观和内在驱动力。

资格是指为了获得某种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所以人们一般称之为:资质要求和资格。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格是企业所拥有的,而个人资格是指个人按规定取得的“认证”,如注册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这种“划分”是合理的,但不是很准确。

如何证明「资格」和「资格」?提到这里必须说说“证”。资质证书一般指本单位的行业准入证书;资格证书一般是指自然人的职业准入证书。

资质证书是指企业为了经营而承担的具有一定要求的施工资质实力,包括技术人员、经营场所、资金、设备等。比如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审[2014]159号)就是一个资质标准。

资格证书是指通过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某一领域一项或多项专业技术资格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者考核取得。因此,资质认证强调准入门槛,注重资质的认定,是进入某个行业或领域的强制性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区分“资格”与“资格”

为严格落实87号令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需要区分“资格”和“资格”。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没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这样的表述,而是采用了以下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立法目的上,指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是明确的。所以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提出的六个条件和财政部文件通知要求的信用查询信息,是常见的资格条件。普通资质属于所有愿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基本“门槛”;单项资格条件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规定的具体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除“6+1”规定以外的其他资格证明。

至于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应该作为评审因素,目前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但严格意义上来说,有些只是列举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比较粗略,没有具体界定,不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掌握。

从“资格”和“资格”的定义和含义来看,“资格条件”是单个“资格要求”的集合。从这一点,就不难看出“资格”与“资格”的关系了。

那么,有什么资格呢?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类。

第一,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资质要求。我国各行业有很多资质,是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规定的,是国务院在“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后明确取消的。在实践中很难识别它们。因此,对于这样的资质要求,笔者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一份清单。这个事情可以委托权威的全国性政府采购协会或者政府采购研究中心进行清理总结,然后由上级监管部门发布,形成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实施。

二是供应商中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该资质就不能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资质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相关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否则就是违法或不规范的。比如服务项目,需要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对于这样的要求,属于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如果供应商具备此类资格,他们将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他们不会回应。因此,此类资格不能作为评分项目进行评价和评分,应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三,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或履行合同而设立的资格要求。不是资格条件,可以作为计分项目计分。如果采购方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了质量管理体系论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评分项目,以达到优中选优,实现最佳性价比和物有所值的目标,这是应该允许的,但前提是该认证或体系必须得到国家或行业部门的统一认可,并与合同的履行相关。(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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