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和终生的区别(约定终身还是终生)

“终身惩戒”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或者有某种过错,对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恶劣影响时,除依法由主管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责任

“终身惩戒”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或者有某种过错,对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恶劣影响时,除依法由主管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外,由行政机关决定终身剥夺当事人相关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和制度。我们常见的“终身禁考”、“终身禁驾”、“终身禁赛”、“终身禁赛”、“终身不得奖”就是这种情况。

“终身监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是惩罚性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行“终身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其法律效力是永远剥夺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和资格。“终身处罚”是当事人为其违法或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远比一般的行政处罚严厉。第二种是终身的。“终身刑”是对当事人未来某项权利资格的剥夺,而且是永远剥夺。意味着从此以后,当事人将“永远”和“终身”失去某种权利和从事特定行业的资格,它将使当事人“永远”遭受不良后果。第三是额外性。这是“无期徒刑”与其他刑罚的最大区别。“终身刑”就是让当事人在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因犯罪)或行政处罚责任(因违法)的“原罪刑”之外,再额外承担一个“不良后果”。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租资质、挂靠资质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相应资质,情节严重的,将被“终身禁止从事该行业和职业”。再如,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构成犯罪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行关键岗位工作”。

行政执法中的“终身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它剥夺或限制相对人进行某种活动或从事某种职业或行为,通过“禁止入内”提前预防“入内”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它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遏制严重违法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其惩罚力和威慑力显而易见。但考虑到“无期徒刑”本身的严重程度,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超额罚金等值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合法、准确、合理,并遵循以下适用准则。

第一,要科学设置“终身刑”。首先,“无期徒刑”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设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2021年12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提出,“地方性法规对部分特殊行业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资格条件,对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限制就业的地区,地方性法规对就业作出相关限制时,不宜规定‘终身禁止’。其次,“无期徒刑”只能适用于特定领域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终身罚款”必须限定在特定领域的行业,如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不能对所有违法犯罪人员不分青红皂白地设定。再次,“无期徒刑”的内容必须与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和对应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和对应关系,是指“无期徒刑”的内容必须与他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相关。比如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与“终身禁止驾驶”有关,但当事人在高铁上“占座”与“终身禁止驾驶”没有关联。

二是合法合理地执行“无期徒刑”。对于“无期徒刑”,既要科学设定,又要避免过宽设定,要合法合理执行。为此,在执法层面必须严格做到以下几点:一、无依据不处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终身处罚”,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依据。其次,从轻处罚有依据。“终身处罚”极其严厉,因此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应当坚持并体现在其适用中,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第三,遵循法律程序。“无期徒刑”的适用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特别是事先告知、答辩和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最后,提供了诉权保障。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无期徒刑”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可诉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终身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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