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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育全过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育全过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15〕40号)和《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普遍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优化妇幼卫生服务资源配置

(1)尽快调整和扩大妇幼保健服务资源。省、地、县三级要快速摸清本地区现有产科服务资源,预估新增出生高峰,合理测算需求缺口。根据实施普遍二孩政策后群众的新需求,采取“调整存量、增加质量、补齐短板、提高能力”的原则,实现每千分娩床位17张。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资源,通过科室间、科室内调剂床位等方式,尽快扩充产科床位,缓解部分地区“一床难求”的突出问题。生育需求大的重点地区可探索分级备案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分流、引导孕妇合理选择备案机构;成立孕妇档案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孕妇档案问题,让每一位孕妇都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快实施妇幼卫生计生服务保障工程,加强省、地、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着力提升县级医院建设项目产科服务能力,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卫生服务资源总体短缺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2)积极推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通过建立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减少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鼓励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省、地、市级医疗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纵向联合。联合体内部可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病房、学术援助、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分工协作、联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建共享,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效率。引导区域间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围绕学科建设互帮互助、优势互补,促进区域间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三)努力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危重救治能力。省、市、县要依托妇产科实力突出、综合救治能力强的医疗机构,加快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救治能力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人员配备,完善运行机制,畅通危重病救治绿色通道,确保2018年底前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反应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4)全面加强急需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加快产科医生和助产士培养,力争“十三五”期间新增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人。探索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本科助产相关专业,加强招生培养。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计划,加强助产士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助产士评价标准。在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积极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加强妇幼保健内容培训,建设一支临床医学基础扎实、公共卫生视野广阔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优先考虑产科医生、助产士、护士等。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上,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增加工作吸引力。

二、加强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5)向前推进,加强产前咨询和服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应当积极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为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服务,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健康咨询服务,规范提供生育评估、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预警等服务。帮助再生育夫妇终止长期避孕措施,为生育困难夫妇提供中医调理、药物治疗、妇产科常规手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不孕症综合治疗。

(六)系统集成,做好全程生殖服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使用统一的母婴健康手册,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化、规范化的全程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链。提供全生育过程的医疗保健服务,涵盖婚前、孕前、孕产妇、产后、儿童五个时期,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登记、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13项服务。实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跨区域利用服务的连续性。

(七)抓住关键,加强妊娠风险评估管理。引导孕产妇就近有序接受孕产妇保健服务。医护人员应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并进行详细体检。在监测和评估的基础上,将引导高龄孕妇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妇保健和分娩。对孕妇特别是高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危险因素,对高危孕妇进行识别,对高危孕妇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对妊娠并发症和并发症进行严密监测和处理。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网络,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转运救治,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八)突出重点,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包括孕前、孕期和新生儿。推广出生缺陷一级防治措施,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孕前和早孕妇女补充叶酸。落实出生缺陷二级防控措施,不断扩大产前筛查人群覆盖面,做好后续产前诊断服务,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和干预率。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种类,促进儿童早诊早治。完善基因检测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推进基因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建设,促进基因检测技术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的科学应用。做好唐氏综合征、耳聋、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努力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中西医并重,推进妇幼保健和中医药服务一体化。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的应用,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培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西医在妇幼疾病诊疗中的临床协作,提高疑难危重疾病的诊疗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方面的优势,扩大中医药在孕产期保健、产后康复和儿童保健方面的应用,努力减少妊娠并发症和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第三,完善妇幼健康服务模式。

(十)推广防治结合的服务模式。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为妇女儿童提供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有利于防治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新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做大做强产科、儿科等服务,在本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以妇幼健康为重点,以妇幼保健机构评估为抓手,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规范业务科室设置,实现保健与临床业务的实质性融合。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与公立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有机结合,建立区域内防治结合的妇幼健康综合服务模式。

(十一)促进惠民政策有效衔接。推动生育过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模式,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推广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产前筛查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多渠道提供生育全过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十二)推进便民利民。围绕妇幼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优化诊室布局和诊疗流程,营造温馨、整洁、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完善自助服务设施,提供便捷服务设施,积极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设立母乳喂养室。全面开展孕产妇和儿童预约服务,逐步推进预约住院分娩。积极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产科床位预约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医。提供网上预约诊疗、候诊提醒、缴费、诊疗报告查询等多种便捷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十三)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引领作用,构建妇幼健康高科技平台,开展重大健康危险因素的重大科技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发和推广妇幼保健、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领域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加强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遗传学、生殖医学等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加快适宜技术普及,让科技创新助力妇幼健康发展。创新母婴保健技术评价机制,规范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

四。实施政策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院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深度融合,在每个省、市、县设立一个政府举办的规范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产科专科建设,提高产科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科室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妇幼保健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高水平、大型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坚持妇幼卫生公益服务的主体地位。地(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更应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所有制性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完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产科和儿科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和审核。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通过提供优质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妇幼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和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以产前诊断技术、助产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重点,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将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纳入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化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强化妇幼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做好重点地区妇幼保健服务监测,建立妇幼安全数据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

(十七)加强宣传和社会动员。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提高群众政策惠民意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技能。大力宣传扎根基层、爱民的妇幼保健工作者,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有关社会组织做好妇幼保健工作,重视协会、学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优生指导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突出加强生育全过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纳入建设健康中国和实施普遍两孩政策总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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