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籽油价格(纯葵花籽油多少钱一斤)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初阳〔2022〕102022000259号)。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存在利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初阳〔2022〕102022000259号)。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存在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商品价格过快、过高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罚款76万元,并责令改正。

葵花籽油价格(纯葵花籽油多少钱一斤)插图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在JD.COM平台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李铎葵花油5L”,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2年4月19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立案调查处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JD.COM贾岛平台“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店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李铎葵花籽油5L”。涉案产品采购价格为72元/桶。前涉案方以77元/桶的价格销售2桶“李铎葵花籽油5L”。根据差价公式计算(差价率=(销售价-进货价)/进货价),JD.COM贾岛平台“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上商城涉案产品差价率为108%。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2桶“Helix葵花籽油5L”。销售“李铎葵花籽油5L”违法所得人民币152元,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

当事人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认定疫情防控中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大药房”,603939)年报。SH)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降低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价格,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度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档次的方式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推高商品价格过快或者过高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囤积大量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上涨过快或者过高。

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协会或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登记,吊销许可证。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交所初阳[2022]第102022000259号

银行输入代码:2022000259

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

负责人:刘阿里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84036353Y

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108号1室

2022年4月18日,我局接到线索,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在JD.COM平台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李铎葵花油5L”,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4月19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立案调查处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的购货凭证及销售截图、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2022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第10202200259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度上涨;”以及《关于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涨价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线上线下交易渠道销售相关商品,差价率超过下列规定的,属于违法涨价行为: (一)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前7日,且在本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监管。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促使商品价格过快上涨或者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佰陆拾元整。

你的单位现在需要: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向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人民币七百六十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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