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调控(北京小客车指标申请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

2020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小客车数量控制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配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机关申请登记。

并通过轮候获得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排序积分获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获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家庭指标分配比例递增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分配指标登记:

(一)户籍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港澳台人员和在京居住的外国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近5年的人员;

(二)载客汽车名称未在本市注册的;

(三)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家庭参加分配指标申请登记:

(一)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简称家庭申请人)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2)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主要家庭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姻亲;

(三)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户籍在本市,家庭主申请人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按家庭申请分配指标登记。

主家庭申请人代表家庭申请分配指标登记,取得指标后作为指标所有人。以参加家庭为单位申请分配指标登记,不得参加其他家庭或以个人身份申请分配指标登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分配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取得指标后十年内不得以个人或家庭申请人身份申请分配指标登记。

第六条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获得分配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含主要家庭申请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分配结果。

在本市登记销售或报废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可申请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微型客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作废的,不予更新。

第七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在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请配置指标注册。

单位和个人(含申请家庭)对申请指标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所获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外地车辆转入本市、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应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公证机构出示指标证明;获得指标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相应文件中注明指标;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持相应证件。

第九条乘用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对购车者进行书面提示。

第十条本市采取措施,打击利用或违反指标管理措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促进本市登记的第二辆及以上小客车有序退出。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客车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乘用车,包括小型和微型乘用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调控的车型。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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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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