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超级奶爸来哥车祸(快手可爱的小松哥)

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发布一则案例,引起网友讨论。产假期间,哺乳期女性小李遭遇交通事故,住院20多天。小李指出,因为要用药,住院期间不能母乳喂养,导致购买奶粉的费用

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发布一则案例,引起网友讨论。产假期间,哺乳期女性小李遭遇交通事故,住院20多天。小李指出,因为要用药,住院期间不能母乳喂养,导致购买奶粉的费用增加。因此,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外,还要求侵权方赔偿“奶粉钱”。

济南高新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李的诉求,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小李“奶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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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女性在车祸中无法哺乳。

肇事者应支付“奶粉钱”

济南高新法院公布的案例中,小李于今年1月生下一个孩子。产假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20多天。交警部门认定小李不负事故责任。处理后,侵权人未能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小李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还提出赔偿这期间的“奶粉钱”。

小李认为,事故发生时,她正在哺乳,因意外受伤需使用药物,无法继续哺乳,导致购买奶粉产生额外费用。侵权人辩称“奶粉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小李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济南高新法院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足以证明小李确实因交通事故多付了“奶粉钱”。这些“奶粉钱”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小李的“奶粉钱”。侵权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济南高新法院在文中解释,“母乳喂养可以增强宝宝的免疫力,增进母子关系,更有利于宝宝的身心发育,是妈妈的首选。”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李因在事故中受伤并接受医疗救治,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是无奈的选择,同时她又多花了“奶粉钱”。虽然“奶粉钱”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这一损失是侵权人侵害小李人身权益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有过错,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以前的判例:

奶粉支出和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支持赔偿“奶粉钱”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案例,记者注意到,在多份涉及交通事故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判决侵权方向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哺乳婴儿的哺乳期妇女支付“奶粉钱”赔偿金。也有法院以证据不足、无因果关系、“于法无据”为由驳回了“奶粉钱”的诉讼请求。此外,“奶粉钱”的数额要在合理的范围内。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周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在路口转弯时撞倒杜女士,导致杜女士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随后,杜女士住院23天。当地公安局认定周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杜女士提出,住院期间,母乳喂养的婴儿只能用奶粉照顾和喂养,要求周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赔偿“奶粉钱”117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杜女士的女儿出生于2012年10月,案发时仍在哺乳期。法院认为,由于杜女士处于哺乳期,在伤情处理后无法给孩子哺乳,因此索要“奶粉钱”是合理的。但费用要合理计算:根据原告孩子出生时间,法院确认按4个月计算,期间孩子添加了辅食,所以费用应为每月1000元,共计4000元;法院不会支持请愿书的多余部分。此外,法院认为杜女士提出的婴儿护理费1306元也是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周女士驾驶电动车时,一辆临时停靠在路边的小巴突然打开车门,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周女士受伤入院。交警认定周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周女士将对方起诉至法院。除了精神损失费,治疗费等。,周女士还说,这次出事前,孩子处于哺乳期,一岁以下,全靠母乳喂养。事故发生后,由于手术治疗和长期药物治疗,她已恢复吃奶。从实际情况来看,她已经没有再次哺乳的可能了。婴儿正常断奶时间一般在一岁半左右,奶粉价格贵。周女士主张事故责任方赔偿奶粉1.2万元。

对于周女士要求“奶粉钱”的诉求,法院一审认为,在医院的门诊病历中,医嘱为“建议住院期间暂停母乳喂养”。结合周女士出具的奶粉发票所记载的时间和实际哺乳需要,法院支持其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的奶粉支出,其“奶粉钱”应为3878元。超出这部分的奶粉支出不予支持。二审后,法院维持了一审“奶粉钱”的判决。

根据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20年,董驾驶的一辆小型汽车撞向吴女士骑行的自行车共享区,导致她受伤。吴女士随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吴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时处于哺乳期,治疗期间不能哺乳,所以买奶粉花了1500元。法庭上,吴女士要求被告董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奶粉费1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主张的奶粉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

济南高新法院判决合理。

那么,济南高新法院对小李主张的“奶粉钱”的判决是否合理?“奶粉钱”可以并入“误工费”吗?全职奶爸出车祸能拿到“奶粉钱”赔偿吗?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剑,回答了网友热议的问题。

赵良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害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侵害人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在济南高新法院描述的案例中,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小李服药,无法继续母乳喂养,并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交通事故与无法继续哺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侵权人支付“奶粉钱”合理。

付建律师告诉记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他人侵害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这个词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类似的共同费用,因为受害人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济南高新法院的判决书中,小李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该期间确实因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了合理的额外费用。

蓝律师也认为,济南高新法院对“奶粉钱”的判决合法合理。他指出,有时候,法律并不做详细的规定,而是有原则性或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奶粉钱”,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但从整体法律框架来理解和适用是合理的。

本来小李是可以母乳喂养孩子的,因为出了交通事故接受治疗后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多加了“奶粉钱”。此损失为侵权人侵害小李人身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

三位律师都认为,“奶粉钱”不应该和“误工费”混为一谈。

赵良善律师指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误工费)应当支付给赔偿权利人的收入,实际上是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因此误工费属于劳动损失。

而“奶粉钱”属于财产损失,两者不属于一个损失范畴,自然不应该互相包含。支持涉案“奶粉钱”的理由是,哺乳期母亲的药物治疗因交通事故无法哺乳。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关联。法院结合密切程度和因果关系,认定“奶粉钱”为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

赵良善律师告诉记者,因果关系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因素。如果涉事母亲是用奶粉喂养婴儿,法院不会支持“奶粉钱”,因为交通事故没有直接改变喂养方式。同样,如果全职爸爸遭遇交通事故,也不会支持其索赔“奶粉钱”,因为全职爸爸不提供母乳来源,自然不存在因交通事故无法喂母乳的问题。

律师兰也表示,如果全职奶爸遇到类似案件,考虑到母乳喂养是由母亲实施的,不影响母乳喂养,与奶爸无关,一般不支持“奶粉钱”。

付健律师表示,关于车祸中奶爸主张的“奶粉钱”问题,主张损害赔偿的人首先要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要证明车祸导致奶爸无法哺乳之间的因果关系。现实生活中,护士在车祸中受到的损害与“奶粉钱”的支出通常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赵良善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获得“奶粉钱”的赔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因素:哺乳母亲一直在哺乳;交通事故吸毒导致无法继续喂养;交通事故中母乳喂养的母亲不是主要责任;购买奶粉的正式单据。此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奶粉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主张。

赵良善律师指出,如上所述,如果受害人提出的赔偿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有证据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不可替代的绝对因果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造成这一损失的唯一原因,也可以主张“奶粉钱”赔偿。

蓝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受害人提出的赔偿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可以通过侵权人是否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三点来判断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付健律师提醒,如果乳母遇到此类案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张“奶粉钱”赔偿。一是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院开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等。第二,证明车祸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证明费用和车祸有因果关系。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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