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戴浩霖)

司法鉴定人还是需要一点“天生”的感觉。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的老师们,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三大诉讼法都以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人还是需要一点“天生”的感觉。

陈如超

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的老师们,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三大诉讼法都以鉴定意见为法定证据。司法鉴定人不仅要客观中立,还要技术过硬。当鉴定人与法官之间存在知识鸿沟,且难以抹去时,一些法官选择“以参考而非审判来判断”。如果司法鉴定意见有误,很可能导致法官的错误判断。对此,套用一句流行的话:司法鉴定人做的不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生命。因此,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始终是党和国家关心的大事。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启动了我国建立现代司法鉴定制度以来国家层面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决定》颁布15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历经种种困难,不仅从中央到地方安排了分级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构建了系统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了实验室认可等质量控制机制,甚至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的衔接机制。《决定》颁布15年来,我国司法鉴定质量的整体提升有目共睹,司法鉴定的声誉与日俱增。

然而,司法鉴定质量的保证不能完全依赖外部制度约束。适度超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经济利益的涵养、责任或“出身”感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鉴定人不仅需要高超的技术,更需要崇高的职业精神。他们不能完全被利益奴役,变得贪婪。司法鉴定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任何一个鉴定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当事人的故事。在鉴定人看来,这个案子只是他鉴定的几千个案子中的一个,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关系到他的人生和命运。鉴定人要把鉴定工作提升到一种查明真相的技能,对每一个案件都充满热情和好奇心,而不是沦为一个按部就班操作仪器设备的技术工匠,缺乏同情心,唯利是图,对鉴定变得麻木迟钝。当然,这并不是否认鉴定人获得合理的报酬,这是每个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所以评估师需要一种超越经济利益的“出世”感。除了鉴定知识,他还应该了解一些证据和程序法的知识,能够通过鉴定材料分析案件事实的内在脉络,并将这些建议告知委托人。本文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部分鉴定人承担的案件说明这一点:

【案例】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称被告欠钱,要求被告偿还。为了支持他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一张他认为是被告写的借条。被告认为已经还钱了,还提供了一张借条。两张借条的内容一模一样。一般来说,被告借钱后打出来的借条应该交给原告;被告没有还钱,欠条在原告处;被告还钱的,借条由原告返还被告。本案中,中原和被告各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中肯定有一张是假的。

双方辩称,法院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故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张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人第一次鉴定,认定被告提供的借条是原告借条的复印件。据此,法院预判被告败诉。被告不服,要求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法院随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鉴定人,鉴定哪张借条是真的,哪张借条是假的。经初步检验,鉴定人发现两个样本的内容和纸张相同(均为原告单位的标准纸张),并发现被告提供的借条有复印痕迹,很可能是抄袭原告借条的结果。从借条本身的真实性来看,一般情况下,通过笔迹鉴定,可以做出原告借条为真,被告借条为假的鉴定意见。根据这份鉴定意见,法官当然还是会判决被告败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提供的借条中的借款金额。

但本案鉴定人并没有为了收取鉴定费而急于作出鉴定意见,而是主动给负责本案的法官打电话,建议法官查明以下事实:(1)本案被告是否只写了一张借条;(2)被告写的“借条”是否在借款后立即被原告持有;(3)被告未还钱前,原告是否保留借条。就上述问题询问原、被告后,审判长告知鉴定人,本案原被告承认被告只写了一张借条,原告承认借条一直由他持有,未提供给被告。在确认这些事实后,鉴定人就技术、证据和事实分析向审判长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被告没有复制的条件。要临摹一个人的笔迹,首先要有临摹样本。被告没有复制该样本,因为欠条已经被原告持有,所以被告没有复制的可能。

第二,被告没有抄袭的动机。被告不可能复印一张假借条,自己拿着,然后把真借条给原告。这在借钱之前是不可能发生的,更不要说借钱之后了。

再次,两张借条的书写纸是原告单位的标准纸,进一步证明被告不具备复印条件。

综上所述,案件的真相大概是,被告还钱后,原告给了被告一份借条复印件,原告还拿着借条原件。然后,原告拿出真的“欠条”,要求被告再次还钱。被告坚持说他已经还钱了,并提供了一份借据作为证据。

根据鉴定人的建议,审判长撤销了鉴定委托,通过庭审对原、被告进行了质询,最终确认了鉴定人的推断,原告败诉。幸运的是,被告仍然保留着借据的复印件。没有这张借条,被告还是会败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鉴定人超越经济利益,调动自己对鉴定的热情和好奇心,运用鉴定技术的相关知识,重构案件事实,向法官提出建议的经典案例。鉴定人通过将与鉴定相关的材料放入原案的证据体系中,协助法官最终查明案件事实。

无论如何,正如一些学者所说,一个评估师“最后的安身立命之所”将是你对自己专业的理解和热爱,以及随之锤炼和发展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别忘了,我们处理的每个案子都涉及当事人的生命。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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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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