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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实施条例第七条所称明显低价,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行为为销售货物而不销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应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成分计税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税价格中加征消费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什么是合适的利用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服务或者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香烟5%;
3.5%的雪茄;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马铃薯白酒5%;
7.其他葡萄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产品5%;
11.鞭炮、烟花5%;
12.6%的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3.5%的汽车轮胎;
14.摩托车6%;
15.汽车8%;
16.越野车6%;
17.乘用车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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