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企业(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组织)

单位|杜衡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作者|张津津,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专业组编辑|杜衡微信运营团队实践中经常咨询作者。新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采用公司制还是合伙制

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企业(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组织)

单位|杜衡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

作者|张津津,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专业组

编辑|杜衡微信运营团队

实践中经常咨询作者。新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采用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对此,笔者借此文为读者做一个简要的梳理。

经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截至2017年10月9日,已完成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登记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比例很低,大部分采用公司制。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它们各自的基本存在形式是公司制和合伙制,所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首先是公司制和合伙制的区别,简而言之,主要区别是责任和纳税。前者主要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后者主要按照《合伙企业法》运作。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较小。

鉴于实践中大多数人选择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设定为公司制,本文仅总结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关于GP的选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如果上述企业拟设立新的实体,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则不能作为拟登记实体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在管理上更灵活。

如果采用公司制,股权结构的建立将直接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进而牵连关联方的认定,即高管兼职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股权分散的话,公司未来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会有隐患,比如万科事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不会遭遇“野蛮人”入侵,以后会考虑。

同时,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允许无实际控制人(系统中未填写“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无法向基金业协会登记申报管理人)。

如果采用合伙人制度,在设立程序和内部治理上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主要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约定。

3.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比例要求

如果采用公司制,按照目前的形式,注册资本一般1000万元起,实缴比例建议达到25%(否则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中特别公示)。

采用合伙制度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基金业协会目前对新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审核要求,新注册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实收资本,并保证在未来六个月内能够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系统需要上传“实收资本/实收资本证明”。因此,即使采用合伙制度,合伙协议规定了较晚的出资期限,但有限合伙人需要做出一定比例的实收资本。

4.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的其他方面基本没有区别。

至于其他方面,比如对高管和员工的要求,对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的要求,对关联方的披露标准,基本没有区别(具体每个环节的审核标准请咨询作者)。

5.关于纳税的问题。

说到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就不得不提到合伙制基金的纳税问题(本文仅指股权型私募基金)。目前合伙制基金层面不需要纳税,合伙人按照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是LP还是GP纳税。

LP: LP的收入主要包括股息和股权转让收入,这两部分收入的纳税标准如下:

(参见: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231021)

GP: GP的收入主要是管理费(多为募集资金总额的2%)和超额收益。

管理费属于管理人取得的金融服务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超额收益属于金融服务收益还是股权投资收益,目前没有统一规定。

(鉴于上位法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地方税收处理也有所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纳税,GP和LP的税务筹划比较复杂,后面笔者会专门讲解。)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419914.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