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伤多深为轻伤(刀伤多深算轻伤)

从轻伤的程度来看。近日,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官方消息称,2名遇难者伤势较轻(二级),另外2名遇难者伤势较轻。这种伤害的结果可能与之前网上流传的谣言

从轻伤的程度来看。

刀伤多深为轻伤(刀伤多深算轻伤)

近日,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官方消息称,2名遇难者伤势较轻(二级),另外2名遇难者伤势较轻。这种伤害的结果可能与之前网上流传的谣言或非谣言相去甚远,与大多数网友看到视频后的主观认定相去甚远。在此,恰好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笔者想从这个小伤开始普及一下刑事领域的伤情鉴定知识。

第一,轻伤的标准是怎么来的?

根据2013年两校三系联合发布的《人身伤害程度鉴定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被害人遭受伤害,人身伤害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重伤、重伤、轻伤、轻微伤、轻伤。轻伤是轻伤、轻微伤的统称。

轻伤作为伤害的中档,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故意伤害轻伤二级以上(含轻伤二级以上)是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也就是说,轻伤二级以上的是公诉案件,轻微伤的往往只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二,轻伤有多轻?

伤口流血是轻伤吗?不一定。

骨折算不算轻伤?不一定。

被捅十刀算不算轻伤?不一定。

所以轻伤虽然叫轻伤,但是要达到这个伤害,伤害往往是很严重的。毕竟轻伤以上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就受伤部位的数量而言,受伤的数量和受伤的程度不一定成正比。曾有一个“谣言案”:某医学院女子因男友出轨,持刀捅伤一名男子,利用专业知识避开要害部位。结果十几处伤口只构成轻伤,完美教训了她出轨的男友。实践中,类似的案例是真实存在的。

笔者先在韦科法律数据库搜索,案件内容搜索关键词“20刀以上轻伤”,得到56个结果。搜索关键词“30刀以上轻伤”可获得9条结果,其中包括张家运故意杀人案(2018年第52期):张家运追到客厅,在餐桌上持菜刀向刘头部、面部、颈部连砍30余刀。张家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佳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搜索关键词“40刀以上轻伤”可以得到4个结果。其中,故意杀人案(2017终字第16号0106号):被害人胡到达后被被告人持菜刀砍伤,致其头部、面部、颈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刀伤50余处,但最终伤害结果为多处轻伤、轻微伤。

那么有人会问,多次轻伤加起来能算重伤吗?答案是否定的,除了特定部位的伤口和疤痕长度累计计算外,每一处伤害都是单独评估的,最终不会累计。

二、伤情鉴定什么时候进行?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应以当时损伤为基础,以损伤后果为补充,综合鉴定。对以组织器官外观损伤或功能障碍为依据的鉴定,应以损伤后果为依据,以当时损伤为补充,综合鉴定。”

上述规定简单理解为:无后遗症且未影响器官功能障碍的,以事发时的损伤为主;反之,后遗症或毁容是主要后果。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往往在受害人就医时出具伤情鉴定通知书;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第二次鉴定,应在初次鉴定后进行第二次鉴定。所以唐山打人案目前的鉴定意见不一定是最终伤害。如果造成被害人毁容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不排除二次鉴定的可能。

3.受伤程度和赔偿有关系吗?

答案不一定有关系。这里需要区分人体损伤鉴定(即伤情鉴定)和人体损伤伤残鉴定(俗称伤残鉴定)。

刑事诉讼中的前伤鉴定是刑事诉讼的需要,是用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而不是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伤残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用于计算赔偿金额的标准,共有一至十个等级。两者在用途、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启动程序上都有区别。

第四,伤情鉴定谁来做?

唐山打人案,通过通报可以知道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是司法部直属的科研机构,是司法鉴定领域的权威机构之一。刑事领域的伤情鉴定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部系统都有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会直接送到法医所吗?显然不是。一般刑事案件中,伤情鉴定往往由区县公安局设立的法医鉴定科进行。河北警方的做法可以说是用心良苦,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等级或权限,各个机构的意见原则上是平等的。

5.可以对伤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吗?

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时,需要注意时机。如上所述,有些伤害侧重于发生时的状态,有些伤害侧重于后遗症。伤害结果和证据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如果我们错过了机会,我们可能会失去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机会。

6.精神损害会作为伤情鉴定的依据吗?

原则上答案是否定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本标准所称损伤,是指各种损伤因素导致的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性损伤或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歇斯底里等。属于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但在这个标准中,只规定了器质性精神障碍可能构成重伤。所谓器质性精神障碍,是指“有明确的颅脑损伤史,伴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精神障碍的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有关。”一般来说,“装傻”可能通过伤情鉴定来评估,而“吓傻”一般不能通过伤情鉴定来评估。

那么是不是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呢?不完全是。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而遭受精神损害或更严重的精神疾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将其作为量刑的参考。

结论:

伤情鉴定是一门学问,需要专门的专家、精密的仪器和合法的程序,不是敲个键盘就能搞定的。当然,最终的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正确、有效是另一个问题,需要专业人士的专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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