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媒体如何挣钱(网络自媒体专业学什么)

自媒体传播形式诞生以来,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对权利人造成侵害。随着技术的发展,交流的形式可能会更多,但作品的使用

自媒体传播形式诞生以来,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对权利人造成侵害。随着技术的发展,交流的形式可能会更多,但作品的使用是权利人的权利,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思。抄袭、误解或曲解都会造成侵权。

网络自媒体如何挣钱(网络自媒体专业学什么)

自媒体,微信、微博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的发生。网络不是违法的地方,规范网络的行为和生态是司法的职能之一。虽然侵权的形式复杂多样,但从行为方式上分析其法律后果,还是可以找到其中的脉络。

从三个案例开始

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

林志颖在一张解放军士兵的照片中贴出了自己的主角脸部照片,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并广泛传播。著作权人朱清福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了原告朱清福的部分诉讼请求。

何志新媒体发布律师文章侵权案。

何志新媒体是一个法律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误将一篇律师文章《如何使用律师》的作者标识为自己,误以为是作者授权发布在自己的微信官方账号中。原告熊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费用。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黄英诉阿里巴巴集团(照片侵权案)

2011年8月,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阿里巴巴1688V”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一条微博。微博下方附有漫画家黄英于2011年6月14日在新浪微博发表的漫画作品。图片未署名,去掉了原作者的水印。黄英(笔名罗罗伯)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要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魏梦创客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里公司未经原告署名,擅自在微博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向公众传播,已构成对原告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涉案微博图片已被删除,法院判决阿里公司在其官方微博首页置顶连续七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万余元。

病例呈上升趋势。

因为用户需要利用平台扩大影响力,平台需要利用用户增加流量,吸引更多用户,两者之间存在复杂的共生关系。很多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大多数情况下,用户负责在平台上发布信息,但如果平台对这些信息缺乏监管,也会造成侵权泛滥。目前法律对平台的责任缺乏有效约束,因为平台没有事前审查义务,根据避风港原则可以免责。但是,平台也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当侵权行为如此明显,台商不可能不注意到时,平台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者需要通过发布信息来扩大影响,但他们对版权的漠视,对权利人的不尊重,几乎是野蛮的。为了宣传自己的形象,将权利人的水印和签名擦掉重新发行,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侵权后,侵权人不仅不检讨自己的侵权过错,反而指责权利人没有提前告知,或者指责权利人要求高额赔偿,或者指责权利人没有声明禁止传播,甚至声称自己传播作品扩大了权利人的影响,等等。

确定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关系

从媒体发行的渠道来说,平台只负责提供基础的技术服务。然而,大量的自媒体人通过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大量虚假、夸张、吸引眼球的言论充斥着自媒体空。由于媒体平台还允许用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比如发布开源或者开放插件、小程序等端口,就像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一样,一个爬虫可以抓取数万条全网的信息。

自媒体人也很容易直接复制粘贴类似于目前“畅销”、“热门”的信息。这种连锁蔓延的速度是权利人希望看到的,但是不交费的情况会不断扩大隐患。媒体上关于作者的一些信息没有标注或者标注不正确。

由于媒体往往不选择更受欢迎的信息,导致了大量的违规行为。

不同行为方式下侵权行为的认定

编辑行为侵权的认定

使用浏览器或APP时,往往会有多个按钮——复制、引用、转发等。,而著作权意义上的相应权利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引用权等概念。但其实抄袭、引用、转发自媒体不是一个意思。复制内容,引用链接,转发内容或链接,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首先,抄袭行为比较普遍。企业为了推广自己,往往会下载图文信息,编辑后再次上传到平台,以达到宣传效果。引用和转发很少,因为一般来说,公司为了公众形象,不太可能直接引用作者作品的链接,可见权利人的傲慢。

引用行为侵权的认定

其实引用多是对原作者已发表作品的链接进行引导和评论。这种行为其实是一种链接行为,就是引用别人的作品然后评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介绍某种情况,少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在引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信息显示,但这种显示相对不影响作者权利的实现。如果其他人需要进一步阅读,可以点击链接,跳转到作者的原著进行浏览,所以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事实上,在传统纸媒时代,使用他人作品时,也要标注原作的出处。如果访问互联网,也会标注链接和访问时间。但如果在互联网环境下,尤其是HTML5技术出现后,使用这段引文,会在链接中显示部分原作。这项技术实际上将有效传播信息,让用户在观看类似快照的内容后,决定是否点击链接进行进一步浏览,不会实质性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转发转载行为侵权的认定

有人认为转发和转载是一个意思,作者声明处往往欢迎转发或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转发和转载不是法律概念。作者允许他人转发转载,其实是对自己权利的惩罚,但这种行为是有风险的。因为没有约定转发和转载的范围和时间,别人在使用时只能从道德上约束自己的部分行为。如果作者仍然让用户承担责任,用户可能要面临侵权的风险。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作者既然已经公开承诺允许他人转载转发,就应该视为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不应该对用户负责。另一日作者变更的,应当公示或者通知停止使用,否则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作品。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法律现状缺乏这种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如何定义你声明允许的行为仍然存在困难。

复杂的救济方法

赔偿金额太低,不能引起重视。

一般来说,图文作品的使用价格较低,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作品,但一旦发生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会高于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三种赔偿方式。如果赔偿标准是原告正常出售图片的价格,可能不足以支付原告的费用。由于赔偿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法院会根据法定赔偿额来决定赔偿金额,但即便如此,原告和被告的诉求仍然难以得到满足。原告可能期望更高的赔偿金额,而被告则希望能够按照最低赔偿金额,甚至按照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进行和解。但无论如何,侵权人对侵权赔偿的预期金额过低,导致对版权的重视不够,会进一步加剧侵权现象。

被侵害身份权的救济

一般认为,作品的身份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他人在侵权过程中损害这三项权利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的责任。但一些权利人以此为胁迫手段,向大企业索要高额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一些企业选择了一种不屈的方式:他们可以道歉,拒绝高额赔偿。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往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身份权的救济应该符合著作权法的本意,即弥补对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而不是成为工具。身份权的救济应遵循合法与合理两个原则,即救济方式应合法,救济程度应与侵权行为相称。过高或过低的救助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第三人行为的效力

用户协议的有效性

平台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不仅限于一份用户协议。有些平台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会提供一定的服务,比如推荐用户的信息,向用户推荐热门的图片和文字,或者允许第三方外包某项功能。

一般来说,自媒体平台的授权条款有几条:第一,作者必须同意平台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作者允许平台使用其在平台上发表的作品;第三,作者允许他人在平台上使用作者的作品;第四,作者同意作品归平台和作者共同所有。这些协议往往是网络条款,虽然作者在注册时已同意相关条款,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为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比如权利人可能不是注册人,不能代表作者放弃权利;即使注册人是权利人,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也很难认定,只有司法认定生效后才能具有约束力。

委托他人代管的效力

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维权意识不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他人信息,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媒体,对自媒体的信息缺乏有效管理,对侵权行为置之不理,以至于侵权后不承认侵权,认为构成合理使用。而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非常有限,很难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的宣传资料认定为合理使用。委托他人管理,甚至使用插件自动更新信息,都是侵权隐患。无论是委托代管还是系统自动更新,法律责任都应归于委托人还是用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侵权责任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权利人没有约束力。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人,也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至于最终责任,需要受托人和委托人内部解决。

自媒体传播形式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从根源上看,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对权利人产生影响。随着技术的进步,交流的形式可能会更多,但追根溯源,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或者对作品的使用,是权利人独立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误解或曲解会造成更大的矛盾。(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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