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什么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什么级别)

案例:某市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将部分地区划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组建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这一地区的相关事务。现在为了淘汰落后产能,“开发区管委会”

案例:某市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将部分地区划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组建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这一地区的相关事务。现在为了淘汰落后产能,“开发区管委会”已经给一家企业发了停电通知,企业当天无法生产。公司不服,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起诉。法院立案后认为“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遂告知企业变更诉状,以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的市政府为被告重新立案。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什么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什么级别)

问:起诉“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是谁?

答:关于不服“开发区管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如何列名,具体有五种情况。

1.“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为不服的,被告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开发区管委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的,被告为“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

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行为不服,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

4.“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的;

5.“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被告;开发区的行政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上述规定看似繁琐,但理解脉络并不复杂,即先区分“开发区管委会”是否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再区分“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存在,管委会对其作出的行为负责;管委会下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为,由职能部门承担责任。

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于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人,无论是管委会本身的行为,还是其部门的行为,管委会都是有责任的。对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全部属于其设立机关。

提示:如果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了行为,当事人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无法确认起诉哪个单位(管委会部门?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机构?),或者直接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当时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成立,法院应该对当事人做相应的解释,然后变更被告主体,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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