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一拍撤回后对方还能知道吗(不小心拍了拍别人怎么撤回)

争议焦点

拍一拍撤回后对方还能知道吗(不小心拍了拍别人怎么撤回)

男方给女方出具赠与协议,写明“因女方没有足够资金买房,本人自愿给女方240万人民币,一次性转到女方账户或根据女方要求转到另一个账户。礼物是无条件的,一旦礼物兑现,就不可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出具的赠与协议载明了赠与金额,赠与是无条件的。赠与协议是该男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后,男方主张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给女方的大额捐款,明显超出夫妻间日常友谊和交往的范围,不在合理范围内,有为未来共同生活做打算的意图。应当理解,双方在赠与合同中附加相应的条件更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完全是无偿赠与,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违背事实,明显不合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不能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确认本案中男女之间成立了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双方关系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达成,女方继续占有上述案件涉案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由女方将120万元彩礼返还男方。

基本事实

该男子向一审法院起诉:

1.依法责令该女子立即返还为其偿还的首付款220万元、过户费5.5万元、中介费41027元、税费10万元、为其偿还的住房贷款10615元、为其偿还的自有住房贷款430666.73元,共计2837308.73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均由女方承担。

首先查明

该男与该女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恋爱。

2018年9月1日,男方向女方出具赠与协议,写明“因女方没有足够资金在厦门买房,本人自愿在女方支付房款时一次性向女方账户捐赠240万人民币,或应其要求转入另一账户。礼物是无条件的,一旦礼物兑现,就不可撤销。”

2018年9月18日、25日、26日,男方分别支付厦门市集美区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210万元、96027元、10万元,以及转让费、中介费、税费,共计2396027元。

2018年9月20日,女方向男方借款430666.73元,用于偿还合肥住房贷款。

2018年11月16日,男方转账10615元给女方,为她偿还厦门住房贷款。

2019年8月9日,男方给女方开了一张收条,注明“44万借款(现金)已被女方归还”。

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男方要求撤销赠与,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财产。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写明了赠与金额和赠与无条件。赠与协议是该男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之后,男方又向女方捐赠2396027元,用于支付其在厦门市集美区所购房屋的首付、转让费、中介费和税费。双方的捐赠行为已经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发生转移,赠与人请求撤销返还财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之一:1。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2、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未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男方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撤销赠与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当事人对其主张有举证责任。故男方主张取消赠与并要求女方返还首付款220万元、转让费5.5万元、中介费41027元、税款10万元,共计2396027元,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的430666.73元和10615元,根据男方提供的证据和女方的法庭陈述,该款项属于民间借贷,与本案赠与合同无关,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该男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9月1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赠与协议未签署。该协议的内容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口头内容和日期写成的,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1.从协议形成的时间来看,赠与协议的日期为2018年9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一次见面的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1日双方刚开始有购房意向,房屋位置、面积不确定,无法预测首付240万元,故赠与协议内容明显不实。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恋爱期间都给对方出具了很多协议和承诺书。2018年10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署承诺书,内容为:“我夫妻自由恋爱。我承诺用心经营,尊重和爱对方,不疑神疑鬼,不任性,不发脾气,互相信任,多理解,少要求,少控制,用实际行动让对方不后悔,承诺以后不以任何理由和她分手,索要首付。”被上诉人还承诺上诉人2019年6月底拍婚纱照,以后领证。从双方的行为和承诺可以看出,上诉人支付首付款和偿还借款是以与被上诉人结婚并共同生活为目的和前提的,而非无条件给予。

第二,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相识过程及日常行为来看,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不能仅凭一纸协议就将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定性为无条件赠与。

1.从双方关系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通过交友网站认识的,认识时被上诉人已到了适婚年龄,第一次婚姻结束后被上诉人急于再找一个好的婚姻。可见,双方从建立恋爱关系之初,就朝着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景而去,而不是单纯以获得恋爱过程的情感体验为目的。

2.根据被上诉人的相关行为和承诺,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与其父母、亲戚见面,并承诺6月底前拍婚纱照,要求其“结婚前给我买辆二手车,结婚后卖掉换辆路虎”。上诉人还带被上诉人见了父母,并向被上诉人说明了自己的资产和婚姻状况,足以说明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就开始积极向婚姻推进关系。因此,上诉人在“拟结婚”的约定下支付了相关款项。

3.根据2018年11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吵架分手时,被上诉人说“如果不先卖房,我们就分一份。”此外,被上诉人母亲还承诺劝说女儿将首付款全额返还给被上诉人。这些都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自己认为如果双方分居,首付款应该返还。

第三,一审判决认定涉案430666.73元为民间借贷,不属于本案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虽向被上诉人借款还款,但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9日带现金还款时,要求扣除2019年5月至8月生活费16万元、2019年4月所欠生活费5000元、二手车款25万元、赌博损失1万元。被上诉人认为扣除这些款项后只需要偿还被上诉人5000元,被上诉人不同意。

4.一审法院将支付首付款的行为视为无条件赠与,违反了公平原则。如果被上诉人通过这种欺骗、套路手段无偿取得他人财物,被认定为合法,必然导致被上诉人的加重和大家的效仿,造成恶劣的社会风气,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则。

在他们恋爱期间,被上诉人还要求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他3万至4万元生活费。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生活费共计18.5万元。现被上诉人已放弃乞讨,但首付等巨额款项远超男女经济交往范围。如果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如果被上诉人通过这种欺骗手段和常规手段无偿取得他人财物,必然会造成恶劣的社会风气,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则。

目前上诉人生意受疫情影响,生活极其困难。如果被上诉人不返还相关款项,将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我们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女人争辩道:

1.一审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要求返还购房首付款、转让费、中介费、评估费、税费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2018年9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了赠与协议,其中写明:“因女方没有足够资金在厦门买房,我自愿赠与她240万元,在她交房款时,我一次性转入她的账户或根据她的要求转入另一个账户。此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一旦履行,不可撤销。”随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2018年9月25日支付购房款210万元、2018年9月26日支付购房款5.5万元转让费、税费10万元、中介费41027元,共计2396027元。至此,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赠与协议的全部内容。

其次,虽然赠与发生在被诉人与被诉人恋爱期间,但赠与协议明确表示,该赠与为普通赠与,不附任何条件且一旦履行,不可撤销。该赠与是基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出于连接感情、表达爱意的目的而自愿赠与被申请人的,并非被申请人所述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基于上述,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和第186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的规定,上述被申请人赠与被申请人的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并已履行完毕,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被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在合肥结清住房贷款,在厦门偿还住房贷款,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范围。

首先陈述被申请人诉请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30666.73元,用于支付其在合肥自有房屋的贷款余额,偿还在厦门的房屋贷款10615元,共计441281.73元,至今未偿还。由于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属于赠与法律关系,而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偿还其借款441281.73元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显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

其次,2019年8月8日,被申请人从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提取人民币44万元用于偿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条”,载明已收到该女子借款人民币44万元(现金)。可见,被申请人已归还被申请人在合肥结清住房贷款所借的44万元余款,尚欠被申请人1281.73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赠与协议明确了购房款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一般赠与,且已履行完毕。现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捐赠给被申请人的购房款,这是不诚实的,于法无据。同时,由于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且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偿还其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本案范围。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维持原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其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的情感关系,而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都有一种将来结婚同居的美好愿望。基于这种美好的愿望,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除了日常生活开销之外,可能还会为对方付出大量的资产。在男女恋爱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好感或者促进感情升华,主动给女方一些财物也是人之常情。

这种给付行为是无偿的,一般不要求收到给付的一方承担给付义务,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效力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生效。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无效。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陈述,男女双方通过婚恋网站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仅一个月,就为女方支付了在厦门买房的首付、转让费、中介费,共计约240万元。虽然男方给女方出具了赠与协议,写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都知道,男方支付女方房子的首付,暗示了双方未来结婚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也是如此。男方订立赠与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博取女方好感,将来想结婚。可见,男方赠与女方的基础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感情存在,以及继续发展到结婚的可能性。

本案中,男方给女方的大额捐款,明显超出了夫妻间日常友谊和交往的范围,不在合理范围内,意图为以后的共同生活做打算。应该理解为,双方在赠与合同中附加相应的条件更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完全是无偿赠与,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违背事实,明显不合理。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不能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视为无条件赠与。因此,法院确认本案中男女双方之间成立了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且双方关系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达到,女方继续占有上述涉案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120万元。

本案中,男方诉请女方偿还合肥住房贷款余额430666.73元、厦门住房贷款余额10615元。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应当认为双方之间成立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本案的赠与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故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男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第4246号民事判决;

2.女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男方120万元;

第三,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0)皖01民终第8796号裁判文书网

转自: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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