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如何处理(公车私用属于什么行为)

实践中,在确定驾驶员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常见的难点体现在公车私用上。公车私用是指驾驶员未经单位批准,驾驶本单位的公车处理个人事务。此时,对于驾驶员擅自驾驶造成

实践中,在确定驾驶员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常见的难点体现在公车私用上。公车私用是指驾驶员未经单位批准,驾驶本单位的公车处理个人事务。此时,对于驾驶员擅自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日本案例采用“外观论”,即司机是否擅自驾驶是公司与司机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公车私用而未能做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司机做的是私事,雇主还是应该承担责任。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公车私用,属于其内部管理措施,不能与受害者对抗。

公车私用如何处理(公车私用属于什么行为)

相关案例

(2019)黑0302民初第2531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依法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车辆必须用于公务,非路政人员不得乘坐。根据上述规定,杨洪波在驾驶本单位全部特种作业车辆的同时搭载非本单位职工张某某,违反了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的规定。之后,杨洪波在高速公路上无正当理由停车准备掉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停车。杨洪波下车时未拔下车钥匙,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导致张某某驾驶。从上述情况可以得出结论,杨洪波对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造成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原告已支付鸡西市某支队车辆损失50857.20元,被告应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80%,即40685.7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另案支付50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已判决张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申请追加张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不予支持。

(2019)鲁01民中第11391号

关于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一般是法定的,即基于法律规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钦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肇事逃逸情形,张钦成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成是佑恩机械公司的职工。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交警部门相关人员形成的询问笔录以及本案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张钦成未履行职责,佑恩机械公司对车辆管理存在疏忽。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张钦成、佑恩机械公司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为佑恩机械公司对赵茂恒、虞照、詹立兰遭受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钦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赵茂恒、虞照、詹立兰主张张勤系科员,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赵茂恒、虞照、詹立兰诉请张钦成、潘蔚、佑恩机械公司对涉案强制保险限额以外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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