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租赁付款额不包括的项目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怎么计算)

1.根据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六大差异归纳如下: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的

1.根据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六大差异归纳如下:

最低租赁付款额不包括的项目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怎么计算)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价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允许所有的固定资产都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单独估价;其他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此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差额,在每年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以增加当期税前会计利润。

2.固定资产折旧时间差异

在账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都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折旧;竣工决算处理后,将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从固定资产使用当月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结算完工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折旧,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计税依据必须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确定,已计提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新会计准则,折旧年限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并应考虑使用期间的维护和修理,以及有形和无形损失等相关因素。所以会计上对折旧年限的估计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设置:一是使用时间;第二是工时和时效;第三是生产产品的产量。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电子设备,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化变更为会计估计。

在税务处理方面,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只允许企业计算按直线法提取的折旧,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减值准备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与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计入当期损益。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和使用寿命,重新计算折旧率或者折旧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因此,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会影响折旧的计提,从而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资产的计价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只有在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时,才能计算确认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原值计量和折旧范围的差异分析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初始计量

1.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转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有两种计量模式: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计量,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必须同时满足准则第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否则按照成本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计量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为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规定的计量模式只有一种,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会有差异,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根据租赁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条例》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的折旧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调整。另外,会计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分摊到“财务费用”时也需要调整。

3.延期和分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如果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超过正常的信用条件,并且具有融资性质,则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当按照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买价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然后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但《条道》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里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费用。税收政策中没有延期或分期付款的规定。因此,企业以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在计税基础上存在会计计量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同时,会计上还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问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改造支出;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

《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所以,如果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在会计上资本化,会计和税法没有区别;如果是费用化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政策符合要求的,作为大修理处理,在可使用年限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生的费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根据固定资产标准,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但有七个方面是不允许扣除的。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区别在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要求折旧,但税法不允许扣除。

三、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根据固定资产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估计的净残值与最初的估计不同,应该调整估计的净残值。《条例》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只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调整预计净残值,并相应计提折旧,那么按照税收政策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就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应当在以后进行相应调整,使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能够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批准的预备费支出不得扣除,《条例》明确了未经批准的预备费支出的范围。我国目前只明确了银行、保险等少数行业的准备金计提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行业不允许扣除。鉴于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有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按照审慎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税收政策只允许少数行业的企业进行扣除,其他行业的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未来会按照计提减值后的金额计提折旧,税收政策规定的允许折旧金额是按照计税依据确定的,不考虑减值准备的问题,所以也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折旧的起点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结算完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成本,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后,将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必调整原折旧额。结合其他规定,从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可见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在折旧起点上是有差异的。如果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还没有投入使用,此时就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者实物产量;估计的有形和无形损失;法律或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但没有规定各种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寿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可以看出,税收政策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因此,如果企业的使用年限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就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其中一项政策规定,“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税前扣除。”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当期成本费用中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本文从会计和税法的角度帮助纳税人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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