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举例(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的划分来源)

一、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的所有领域,包括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

一、合同法的原则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举例(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的划分来源)

合同法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的所有领域,包括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合同正义原则表现为报酬与待遇的对等,以及合同内容中风险的合理分配。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主要调整交易关系,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的原则,首先是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第二,鼓励自主交易的原则;最后,鼓励可以实际执行的交易。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分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一定的标准,有助于人们认清各类合同的特征、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从而指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签订和履行合同。

(1)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也称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主要是根据法律是否有规范,给一个具体的名称。买卖合同、赠与、贷款等合同。民法典条款中规定的是典型合同,也称为著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没有确定名称的合同。实践中的商事交易错综复杂,显然所有的商事活动都不能仅由民法典合同系列规定的著名合同来调整。当事人不是法学家,无法起草全面规范的合同文本,一般订立无名合同。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来说,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系列总则适用于非典型合同。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有的参照适用合同系列和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条款,即类推适用。

(2)双边合同和单边合同

根据双方是否相互承担支付义务,合同分为双边合同和单边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有给付义务,另一方有给付义务。销售、租赁、承包等合同都属于这一类。

单一合同,指双方中只有一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赠与、借贷等合同属于单方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规则适用于双务合同,但上述原则不适用于单方合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无法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同而存在交付义务和合理分担义务;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时,风险由债务人承担,不会出现双务合同中复杂的风险负担问题。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请求违约方强制实际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单个合同则不同,适用违约解除制度的情况较少。即使因违约而解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有任何后果,只有守约方承担返还义务。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并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销售、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而不必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赠与、借贷等合同都是自由合同。

区分的意义在于:1。两者的责任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低;有偿合同中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高;2.有偿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同的。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纯营利性的自由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3.双方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是不同的。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债务人将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需要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主观恶意,才能行使撤销权。

(4)承诺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以标的物是否应当交付或其他款项是否应当支付为基础的。合同分为约定合同和实际合同。

约定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的合同。《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为允诺合同。

实际合同是指只有在当事人必须就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支付时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约定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支付是当事人的支付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在实际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只是一种在先的合同义务。违反上述义务不会导致违约责任,但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五)承包与不承包。

合同是否应以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成立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必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两种。

积极合同是指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要求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合同,否则为消极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契约之间以主从关系为标准,契约分为主契约和从契约。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以独立存在而不受其限制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属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与被保证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合同关系。其中,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为主合同。

两者之间是一种制约关系。奴隶契约是以主契约的存在为基础的,主契约被变更或消灭,契约的原则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七)捆绑合同和其他合同。

基于相对性原则,合同分为捆绑合同和涉及他人的合同。

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和承担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

其他相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约定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方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方履行的合同。

(八)坚定契约和幸运契约。

基于合同的效力是否在签订时确定,合同分为实拍合同和拍摄合同。

固定合同是指订立时法律效力已经确定的合同。大多数合同是固定合同。

性合同是指订立时法律效力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或有奖销售合同等。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2月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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