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六和六氯苯是同一种物质吗()

【/br/】《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农药应按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安全间隔期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br/】《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农药应按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安全间隔期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水果、茶叶、菌类和中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害虫防治。

六六六和六氯苯是同一种物质吗()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0种)

66.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二枯基、氟乙酰胺、甘氨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酰胺等。甲磺隆、福美双、福美双、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他胺、杀扑磷、百草枯、2,4-d-丁酯、甲拌磷、水胺硫磷、水胺硫磷、灭多威。

注:2023年1月23日起禁用2,4-滴丁酯。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梳理”。杀磷没有制剂注册。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甲拌磷、水胺硫磷、水胺硫磷。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普通名词

禁止使用范围

甲基亚磷酸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化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和灭多威。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菌类、中药材上使用,防治卫生害虫,防治水生植物病虫害。

甲基亚磷酸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内部磷吸收,硫代磷酰,氯唑磷

禁止用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上。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菌类、中草药上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

对蔬菜没用。

丁酰肼(毕九)

对花生没用。

sumicidin

禁止用在茶叶上。

氟虫腈

禁止在所有作物上使用(玉米等一些旱田的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尼考酰胺

禁止在米饭上使用。

禁用农药清单基础(详细版)

01

农业部、化工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除草剂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

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除草醚,并吊销除草醚农药登记证。

02

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

自2000年起,禁止在茶树上使用含有氯氰菊酯醋(包括各种异构体)的农药(包括混配制剂)。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2002年4月22日)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剧毒高毒农药新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特丁磷、甲基硫菌灵、内吸磷、涕灭威、呋喃丹、灭多威等11种剧毒高毒农药(含混合物)临时登记新申请。对于已接受的产品,如果申请人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信息,将停止批准和注册。缓释技术生产的低毒剂型等。,或用作种衣剂和杀线虫剂,经农业部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项审查后,可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批准注册的农药产品(含混剂),我部将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商有关部门分批次、分阶段限制其在农作物上的使用。

二。停止审批剧毒、高毒农药分装注册: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审批含有剧毒、高毒农药的产品分装注册。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换发。

三。取消部分作物上的部分剧毒农药登记:自2002年6月1日起,部分作物上取消了以下剧毒农药(包括混合物):白菜上的氧化乐果、果树上的甲基异柳磷、苹果树上的涕灭威、柑桔树上的呋喃丹、柑桔树上的甲拌磷、甘蔗上的特丁磷。

上述注销产品涉及的所有农药生产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注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被撤销注册的产品已在其他作物上注册的,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2002年5月24日)

1.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和铅、二枯基、氟乙酰胺、香豆素、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强。

二。不允许或限制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上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酰胺、甲拌磷、甲基水胺硫磷、特丁磷、甲基硫菌灵、辣椒碱、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溴虫腈、硫菌灵、蝇毒磷、硫菌灵。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不应用于茶树。农药产品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4号

(2003年4月30日)

一是取消甲胺磷等5种剧毒有机磷农药混合物的注册。自2003年12月31日起,取消所有含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酰胺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注册(具体名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批准含上述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合制剂和临时注册有效期满4年的单剂量的续展注册。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有上述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合制剂。

2.取消花生丁酰肼注册。自公告之日起,撤销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的注册,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不得在花生上使用。有关农药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6月1日前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杀鼠剂包装注册审批,已批准的杀鼠剂包装注册不再批准换发。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

(2003年12月30日)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酰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将分三个阶段减少。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五种剧毒有机磷农药的农业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04年1月1日起,含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注册证全部撤销(具体名单另行通知)。自2004年6月30日起,我国禁止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品生产企业外,其他企业含甲胺磷等五种剧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注册证一律吊销(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同时,将原药品生产企业储备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作用范围缩小到棉花、水稻、玉米、小麦4种作物。

3.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注册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仅保留部分产能用于出口。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632号(2006年4月4日)

1.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剧毒有机磷农药。吊销包括甲胺磷在内的全部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出口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生产能力,以及农药产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08

对含有甲磺隆、氯磺隆和苄嘧磺隆的除草剂产品实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671号)

1.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含甲磺隆、绿磺隆、苄嘧磺隆的除草剂新产品(包括原药、单剂和复方制剂)注册。对于已经批准进行田间试验或者接受注册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前提交相应的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批的产品,不再继续审查。

二、甲磺隆、氯磺隆和苄嘧磺隆的技术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严格控制杂质含量。甲磺隆含量低于96%,绿磺隆含量低于95%,胺苄嘧磺隆含量低于95%,杂质含量过高的,要限期改进生产工艺。2007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标准的,将依法注销。

09

进一步加强对含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

(2006年11月20日农业部公告第747号)

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安全有很大的风险和危害。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对含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注册的受理和审批。

二、自2007年3月1日起,取消所有已批准的含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注册。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对已批准注册的农药产品,如发现含有八氯二丙醚,我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农药注册。

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

(2008年1月9日)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剧毒农药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酯。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酰胺类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酰胺。

4.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仅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其生产和出口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管理条例》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国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酰胺单独使用或与其他物质混合使用。

11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的公告

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将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时限内逐步淘汰。目前,我国滴滴涕主要用于应急病媒控制、三氯杀螨醇生产和防污漆生产,氯丹和灭蚁灵用于白蚁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钠生产。

1.自2009年5月1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控制的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品或物品,要依法查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禁止和限制使用高毒农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们将停止接受苯索磷、地虫磷、甲基硫代磷酸酯、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索磷、蝇毒磷、赤霉磷、特丁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呋喃丹、灭多威、灭多威、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停止含上述农药的新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号)。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柑橘树中氧乐果和水胺硫磷,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中灭多威,柑橘树和黄瓜中硫代磷酸酯,苹果树和茶树中硫丹,草莓和黄瓜中溴甲烷的注册。本公告发布前生产的产品标签不能再更改,但不能继续在已撤销注册的作物上使用。

3.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苯硫磷、土元、甲基硫菌灵、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甲基硫菌灵、蝇毒磷、敌敌畏、特丁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13

采取进一步措施,禁止和限制使用氯磺隆等7种农药。

(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一、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氯磺隆(含原药、单剂、复方制剂,下同)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二。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阿米妥磺隆单剂产品注册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国内销售和使用阿米妥磺隆单剂产品;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阿米妥磺隆原药及复方制剂注册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阿米妥磺隆复方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甲磺隆单剂产品注册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甲磺隆原药及复方制剂产品注册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复方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境外使用注册,企业可在2015年7月1日前申请将现有注册变更为境外使用注册。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台塑、台塑农药登记申请,停止台塑、台塑新农药登记证;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福美来和福美来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来和福美来在我国销售和使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蔬菜上毒死蜱和三唑磷的注册申请,停止批准蔬菜上毒死蜱和三唑磷的新注册;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蔬菜上毒死蜱和三唑磷的注册,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蔬菜上使用毒死蜱和三唑磷。

15

草甘膦管理措施

(2012年3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合水剂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包括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换证登记)。

二、已注册的草甘膦混合水,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含量变更为30%以上,并完成相应的注册证书变更。不再保留原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对于已获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但尚未申请注册的产品,在申请注册时应变更草甘膦含量。

四、2012年8月31日前按原农药登记证、临时农药登记证生产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合水,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16

百草枯管理措施

(2012年3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百草枯新母体药物生产和制剂加工的工厂,停止申请新的母体药物和水剂(含百草枯复方水剂)的田间试验、注册和生产许可(含生产许可和生产批准文件,下同),停止新的母体药物和水剂产品的注册和生产许可。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注册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将保留原料药生产企业境外使用水剂的注册,允许其专门用于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将停止aqua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

三。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在标签中增加紧急呼叫等内容,并显著标注警示字样。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母体药物生产企业的名称。百草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审批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保留未变更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号,未使用重新核准标签的产品不得上市。市场上流通的贴有原标签的产品可销售至2013年12月31日。

17.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

(2009年2月25日)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地种衣剂和专供出口的产品外,其他方面含氟虫腈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和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受理和审批一律停止。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除部分旱地卫生用种衣剂、玉米等专供出口的产品外,其他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批准注册和/或生产批准证书予以撤销。同时,农药生产企业应停止生产已被撤销注册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制剂。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福善美、玉米等旱地种衣剂外,停止在中国销售和使用其他含有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保证所售相关农药制剂的安全使用,并妥善处置市场上剩余的相关农药制剂。

18.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2011年6月15日)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们将停止接受苯索磷、地虫磷、甲基硫代磷酸酯、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索磷、蝇毒磷、赤霉磷、特丁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呋喃丹、灭多威、灭多威、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停止含上述农药的新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号)。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柑橘树中氧乐果和水胺硫磷,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中灭多威,柑橘树和黄瓜中硫代磷酸酯,苹果树和茶树中硫丹,草莓和黄瓜中溴甲烷的注册。本公告发布前生产的产品标签不能再更改,但不能继续在已撤销注册的作物上使用。

3.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苯硫磷、土元、甲基硫菌灵、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甲基硫菌灵、蝇毒磷、敌敌畏、特丁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19.

杀磷等三种农药管理措施。

(2015年8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销柑橘树上的杀扑磷注册,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杀扑磷。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溴甲烷、氯化苦的注册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取消除土壤熏蒸以外的其他注册。溴甲烷和氯化苦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20

对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氟苯尼考、呋喃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磷化铝等8种农药采取管理措施(2016年9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或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研药、母药、单剂和复方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注册申请;家用2,4-滴丁酯的注册续期申请不予受理或批准。保留原药品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注册,原药品生产企业只有在续展注册时才能申请将现有注册变更为出口注册。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百草枯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百草枯在中国使用续期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保留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境外使用注册,母药生产企业只有在续展注册时才能申请将现有注册变更为境外使用注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三氯杀螨醇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水稻作物上使用的氟苯尼考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水稻作物上使用氟苯尼考。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磷化铝农药产品应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气密、防水、防潮、防气体。内包装应具有透气性,便于直接熏蒸。内包装和外包装都应标明“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高毒标志和注意事项。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或者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21.

氟芬胺管理措施

(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含氟他胺的农药产品(包括原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和复方制剂,下同)的农药注册和注册延续。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销含氟他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证。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他胺的农药产品。

22.

限用农药清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

1.列入本名录的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标明“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殊限制和要求;对于食用农产品,标签还应注明安全间隔期。

二、本清单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管理,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管理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发布限制使用农药的通知,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3.

淘汰甲拌磷、水胺硫磷、水胺硫磷等4种高毒农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号,2022年3月16日)

自2022年9月1日起,取消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多威及其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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