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供暖多少度达标了(哈尔滨供暖标准多少度)

来源: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供暖多少度达标了(哈尔滨供暖标准多少度)

根据省人大

2021立法规划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行业管理

省住建厅起草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确保居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

全天气温不低于20℃。

根据《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客厅(厅)全天温度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20℃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离地面1.4米高的点,即居民卧室、客厅(厅)门深度的二分之一处,应作为检测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前

交存供热质量保证金。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二)实际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三)实际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四)实际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2%。

供热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在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节余收入归供热单位所有。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供热单位必须在10小时内

选择合理的时间在家量体温。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小时内,于10时至14时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不达标温度无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测温时间和结果,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日标准向用户退还采暖费。

如果双方对温度不达标有异议,居民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供热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通知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向用户退还采暖费。

如何合理退款?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每日退还用户日标准采暖费的30%;

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每日退还用户日标准采暖费的50%;

室温低于16℃的,按日标准取暖费的100%退还给用户。属于热源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先行支付,然后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费比例;标准日采暖费=用户应缴纳的采暖费总额÷全年采暖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住宅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的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热计量用户每年12月31日前。

提前交足热费。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向供热单位足额缴纳热费。采暖期结束后,热费按实测结算,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全额热费;双方对付款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退还采暖费的,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用户。

欠热费?

供热单位将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

新房未交付给购房人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

公有住房出租的,热费由承租人缴纳。

用户未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民事诉讼有效期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依法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供热单位超过民事诉讼有效期限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不得将提交历史缴费账单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热用户,不得以限制用热的方式清缴热费。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缴纳采暖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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