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税净额是指什么(生产税净额计算公式)

根据相关基础数据和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方法,经初步核算,我国2022年第三季度GDP核算结果如下。表2022年第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绝对金额(亿

根据相关基础数据和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方法,经初步核算,我国2022年第三季度GDP核算结果如下。

生产税净额是指什么(生产税净额计算公式)

表2022年第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

绝对金额(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加(%)

四分之三

前三个季度

四分之三

前三个季度

国内生产总值

307627

870269

3.9

3.0

一次产业

25642

54779

3.4

4.2

二次产业

121553

350189

5.2

3.9

服务行业

160432

465300

3.2

2.3

农业、林业和渔业

26750

57393

3.6

4.4

工业

99590

293475

4.6

3.7

#制造

81850

244165

4.0

3.2

建筑工业

22450

58025

7.8

4.8

批发和零售贸易

29516

82883

一点六

1.2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157

35701

2.6

0.3

住宿和餐饮业

4837

12504

2.8

-0.7

金融行业

24813

73786

5.5

5.5

房地产业

18030

55565

-4.2

-4.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10959

35426

7.9

8.8

租赁和商务服务

9433

25714

5.4

2.5

其他行业

48092

139798

4.4

3.1

注意:

1.绝对量按现价计算,增速按不变价格计算;

2.三次产业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修订的《三次产业分类规定》;

3.行业分类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4.本表部分GDP总量数据不等于各行业(产业)之和,这是由于数值舍入误差,无机械调整。

点击:相关数据表。

表2 2GDP同比增长率

单位:%

年龄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3个季度

第四季度

2017

7.0

7.0

6.9

6.8

2018

6.9

6.9

6.7

6.5

2019

6.3

6.0

5.9

5.8

2020

-6.9

3.1

4.8

6.4

2021

18.3

7.9

4.9

4.0

2022

4.8

0.4

3.9

注:同比增长率为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长率。

表3 3 GDP环比增速

单位:%

年龄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3个季度

第四季度

2017

1.8

1.7

一点六

一点六

2018

1.9

1.7

1.4

1.4

2019

1.7

1.4

1.3

1.1

2020

-10.1

11.6

3.2

2.4

2021

0.8

1.4

0.4

1.3

2022

一点六

-2.7

3.9

注:环比增长率为与上一季度相比经季节调整后的增长率。

其他相关核算结果见国家统计局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

附件:

中国GDP季度核算说明

1.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概述

1.1基本概念

GDP是一个国家所有居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结果。生产方法是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中剔除投入生产过程的中间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得到附加值的方法。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法增加值的计算公式如下: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方式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方式国内生产总值。收益法是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的角度来计算生产活动的成果。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增加值由四部分组成:劳动者报酬、净产品税、固定资产折旧和经营盈余。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净产品税+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国民经济各部门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支出法是从生产活动最终用途的角度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方法。最终用途包括三部分: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净出口。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季度GDP是基于生产法核算的结果。

1.2会计范围

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生产者提供或将提供给其他单位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为自己的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所使用的全部商品的自给自足生产;三是生产者为自己的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自足生产,但不包括家庭部门进行的类似活动;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和雇用有偿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和个人服务。生产范围不包括无报酬的家庭和个人服务、不受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外、未开垦的森林、野生水果或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鱼类种群的自然增加)等。

1.2.2生产活动主体的范围

GDP的主体包括中国经济版图内所有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常设单位。本报告中季度GDP数据为国家统计局核算的全国数据,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GDP数据。

1.3会计单位

GDP的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将法人单位按照其主要活动划分为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行业的增加值,然后汇总各行业的增加值,得到GDP。

1.4会计频率

会计频率为每季度一次。我国从1992年第一季度到2015年第二季度,季度GDP采用累计核算,即分别计算每年第一季度、第一至第二季度、第一至第三季度、第一至第四季度的GDP数据,第一至第四季度GDP的初步核算为全年GDP的初步核算。从2015年第三季度开始,改变季度核算方法,即分别计算每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GDP数据,将当季数据相加得到累计数据。

从2011年一季度开始,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GDP环比增速。

1.5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要求进行核算,该体系采用了《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

1.6保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国家会计人员对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中使用的未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进行保密,在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数据公布前对现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进行保密。

1.7用户要求

季度GDP数据的国内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此外,国家统计局定期向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季度GDP数据。

2.季度GDP核算方法

2.1分类系统

在季度GDP核算中,行业分类以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三大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采用两种分类方法。

第一种分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17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实际核算采用两级分类。

一级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为基础,分为11个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行业。工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他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二级分类在一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部分类别细化为行业类别。

第二种分类是三次产业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修订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的专业及辅助活动);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采矿专业及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不含国际组织)。

2.2信息来源

在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中,所有在核算期间可以获得的适用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都用于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

1.国家统计调查数据是指国家统计系统进行统计调查所获得的各类统计数据,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人口和劳动工资、价格统计等统计调查数据。

二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记录,主要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数据,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分行业税收数据等。

2.3会计方法

2.3.1现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根据数据来源,现价季度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增值率法、相关价值指数计算方法、利用不变价格计算现价。

2.3.1.1相关价值指数的速度计算算法

相关价值指标的速度计算算法是利用相关价值指标的现价增长率计算出当期增加值的增长率,再乘以计算出的上年同期当期增加值增长率,得到当期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增加值=上年同期当期增加值×(1+当期增加值增长率)

其中,当期增加值增长率根据相关价值指标当期增长率,以及以前年度当期增加值增长率与相关价值指标当期增长率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

2.3.1.2按不变价格计算现价的方法

先用数量指数外推得到当期不变价格增加值,再根据相关价格指数计算当期价格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增加值=不变增加值×价格指数

2.3.2不变价格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不变价增加值是将按现价计算的增加值转换为按固定时期(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以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期的价值可以进行比较。不变增加值按固定基期法计算。目前,基期每五年改变一次。2021-2025年增加值不变基期为2020年。

季度不变价格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价格指数还原法和相关数量指数外推法。

2.3.2.1价格指数还原法

用相关价格指数直接减去现价增加值,计算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一个行业的不变增加值=该行业的当期增加值÷物价指数。

2.3.2.2体量指数的外推方法

利用相关数量指标增长率计算不变价格增加值增长率,再利用上年同期不变价格增加值和计算的不变价格增加值增长率计算当期不变价格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一个行业的不变增加值=该行业上年同期不变增加值×(1+该行业不变增加值增长率)

其中,不变价格增加值增长率根据当期相关数量指标的增长率和以前年度不变价格增加值增长率与相关数量指标增长率的数量关系确定。

2.4季节性调整

GDP环比增速是季度增加值与上季度增加值数据对比的结果。在计算中应消除季节性因素对时间序列的影响,时间序列应由国家统计局(NBS-SA)进行季节性调整。NBS-SA是在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季节调整软件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国特有的季节因素而开发的。该软件增加了一个新的模块来处理中国特有的季节性因素,有效地消除了中国特有的季节性因素,包括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移动假期因素,一周内工作日由原来的6天制改为5天制,节假日的变更和节假日的变更。

3.季度本地生产总值数据的修订

3.1修订的必要性

季度GDP初步核算对时效性要求很强,一般在季度后15天左右公布。此时GDP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都无法获得,可以利用专业统计进度数据和相关指标计算季度初步GDP核算。之后,随着可利用的基础数据的增加和完善,将使用更完整的基础数据,如年度专业统计、行业财务数据、财务决算等,对GDP数据进行修正,使其更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3.2修订程序

根据国家统计局新改革的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中国季度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通常年度GDP最终核实后,要对季度数据进行修正,这叫例行修正;在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数据后,或者年度GDP历史数据在计算方法和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进行修订,季度GDP历史数据要进行相应的修订,这种修订称为全面修订。

3.3修订方法

3.3.1当季数据的修订

我国目前修正季度GDP数据的方法是比例收敛法,即利用年度基准值与当年四个季度总数的差值率来调整季度数据的方法。比例联系法的基本做法是:首先把国民经济各产业的现价和不变增加值分别联系起来,GDP和三次产业增加值是联系起来的产业增加值之和。不变价GDP与三次产业不变价增加值的衔接方法与现价相同。

3.3.2环比数据的修订

因为季节调整的对象是时间序列数据,当时间序列中的任何一个季度数据发生变化时,都会影响季节调整的结果。将最新一个季度的数据加入时间序列,也会或多或少地改变上一个季度的环比数据,这是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根据季节调整原理,一般情况下,数据越接近最新数据,受影响越大。当时间远离最新数据时,数据受影响较小。为方便用户,上一季度修订后的环比数据将与当期环比数据同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

4.季度GDP数据的质量评估

4.1基础数据评估

对于GDP核算中使用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相关部门将对其质量进行检查,以确保数据合理反映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GDP核算部门拿到这些基础数据后,会再次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这些数据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会计方法的评价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门将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不断完善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对中国季度GDP核算方法进行修订,以保证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会计结果的评价

季度GDP核算结果得出后,需要检查GDP各组成部分项目数据、相关专业、部门统计数据和宏观数据的协调性,确保GDP数据与其他主要数据的协调匹配。正在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为核心框架的评价各行业、各部门基本统计数据的体系。

4.4数据的可比性

《中国国民账户体系(2016)》采用了《联合国国民账户体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因此GDP数据具有国际可比性。

季度GDP历史数据在全国经济普查后或计算方法、分类标准变更后进行了修订,因此1992年第一季度以来的季度GDP时间序列具有可比性。

5.季度GDP数据发布

5.1发布时间

季度GDP初步测算一般在季度后15日左右发布,季度GDP最终核实一般在次年1月发布。对于主要统计指标的发布,国家统计局会在年初发布的主要统计信息时间表中写明发布日期,GDP数据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发布。

5.2发布方法

季度GDP初步核算数字在国民经济运行季度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和《中国经济景气月报》上公布。季度GDP的最终核实结果公布在国家统计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和《中国经济繁荣月报》上。1992年一季度以来的季度GDP数据时间序列,可以通过国家统计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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