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2亿判刑4年(非吸业务员一般怎么判)

被告人情况被告人陈某,女,案发前为中投互联网(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某,女,案发前为中投互联网(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他现在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男,案发前系中投互联网(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门店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他现在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法院查明的事实

【非吸收7亿亏损,5亿实际控制人在逃】中投互联网(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互联网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1月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明确规定不得公开募集资金。2015年至2017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在逃)伙同他人以中投公司名义,宣传中投公司投资何忠集团“中国酒泉种业产业园”、“奚仲凤翔”项目,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某中心XX栋XX楼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2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700余万元。

【财务部负责全案未吸收金额,人民币6亿元、50万元予以退还】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利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给予客户回扣、支付佣金。在此期间,中投互联网公司吸收资金超过6亿元。

【团队经理不交1800万不退】被告人卢某系中投互联网公司汕头店经理,其与店内工作人员共吸收180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陆某于2019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后陈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现移送本案。

判决

1.被告人【店长】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刑期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羁押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融】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刑期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羁押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判令被告人陆某退赔其违法所得,退还集资参与人。

四。被告人陈某退还集资款50万元,并退还集资参与人。

田律师小结:

法院对本案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做出了回应:

1.店长和从犯,从犯罪的地位和作用来说,朝阳法院仍然认定为从犯。

2.两被告共有的量刑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无决策控制权。他们是共同犯罪的共犯。

3.两被告退赔的不同情况:归案后积极退赔50万元,陆核实无退赔。

4.法院认定,即使被告球队经理卢某认罪认罚,但实际表现,特别是有利不退的表现,不足以从宽处理。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声明的签署和履行应当统一处理,法院并未认可。

5.值得注意的意见是,本案中被告财务陈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其工作时间是根据本案佐证的证据确定的,陈某的工作地点、方式、内容均体现了其与中投互联网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的密切关系,其本人账户也有大量资金与资金池账户,故其在参与犯罪行为期间应承担全额责任。

这样,由于涉案金额6亿元,即使是从犯+全额退赔+认罪认罚,最终也是3年有期徒刑的主要原因。

没有什么是完整的,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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