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八大吗)

中国经济网北京2018年1月4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陕西监管局行政监察办法决定书》(陕证监局〔2018〕40号、41号)显示,xi安华鑫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新能源)根据“10万吨金属硅及余热发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华鑫能源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华鑫能源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未对上述项目实施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及状况、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八大吗)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债权、分部信息等特定事项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李炜、雷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吴敏、黄晔出具警示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第四条——对存货、诉讼及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事项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定考虑。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非常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1)除非不可行,在盘点现场监督盘点;(2)对被审计单位的最终库存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库存结果。

当场进行清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评估管理层为记录和控制库存结果而制定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3)检查库存;(4)执行测试库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第六条——对存货、诉讼与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事项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定考虑。规定:因不可预见的情况不能当场进行盘点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进行盘点或者盘点,并对间隔期间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应当考虑: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确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确定无关;

(二)为同一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3)仅与特定确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不能替代与其他确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炜、雷超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雷超李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在对Xi安华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能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华信能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10万吨金属硅及余热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疆项目)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经查,华新能源2017年末合并报表存货余额为15.3亿元,其中新疆项目余额为11.78亿元,占华新能源合并报表存货余额的77%;2017年,项目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为2.82亿元,占中国新能源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30.6%。您作为华鑫能源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项目实施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与索赔、分部资料等特定事项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定考虑》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李炜、雷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敏、黄晔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黄晔吴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在对Xi安华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能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华信能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10万吨金属硅及余热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疆项目)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经查,华鑫能源母公司2016年末存货余额为10.35亿元,其中新疆项目存货余额为9.41亿元,占华鑫能源母公司存货的90.9%;2016年,项目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为5.25亿元,占中国新能源母公司营业收入的63.8%。您作为华鑫能源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项目实施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与索赔、分部资料等特定事项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定考虑》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吴敏、黄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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