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什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什么2021)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被概括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童认为,行政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什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什么2021)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被概括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童认为,行政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源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处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

“一事不再理”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而“一事不再理”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其实都来源于罗马法。

“一事不再理”,即法院在作出实体生效判决或相关实体的程序性判决后,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案件。

“禁止双重危险”和“一罪不二审”在概念上相似,但也有一些区别:

前者关注重点在于个人,即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遭受双重危险;后者则更关注程序的安定性。前者适用于全部刑事诉讼过程,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不论最终是否遭受不利益,则被告人就不能受到第二次“危险”;而后者适用的前提则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虽然我国没有将“一事不再理”和“一事不再罚”作为宪法的一般原则,但基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和实现刑罚相当的考虑,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相关条款。

“一事不再罚”目前仅限“罚款”

根据上下文的解释,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可以给予多个行政处罚。但如果选择罚款,只能罚一次,不能罚多次。在这方面,有一个延伸的问题也可以讨论。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被刑事处罚,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从《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来看,被行政处罚后再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途径上是畅通的。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行为人已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原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被判处罚金刑的,对于已经被行政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还没有行政罚款的就不再罚款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也有部分判例支持了前述理解。例如,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已收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又如,《检察日报》公布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的某案例认为,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计入“多次寻衅”的次数当中,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还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也明确提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

因此,目前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限于罚款。

如何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

人在A地偷100元,在B地偷200元,是“同一违法行为”吗?

如果参照德国学者克劳斯·罗高辛对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理解,那么在行政法领域,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客体,也可以称为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最小、最基本的单位。

国家的行政处罚权是针对每一个违法人的每一个违法行为而存在的,所以案件的构成包括两个要素:违法人和违法行为。因此,案件数量应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违法人员和违法行为的数量来判断。

是否界定为“同一违法行为”的最终标准是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政处罚法》中任何能够产生具体处罚权的行为,都构成不可分割的处罚权单元。由于违法行为实施方式、环境等特定因素的影响,单一事实可能是单纯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包括几个法律性质相同的行为,如前述行为人在两个地方盗窃两次,打了别人几拳;在刑法层面,也可能包括几种法律性质不同的行为,比如殴打他人时入室盗窃,盗窃枪支时持有枪支等。

在刑法层面,许多犯罪现象是由若干具有不同属性的行为交织而成的。但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原则中,一罪数罚,所以只产生一个刑罚权,刑事诉讼中只产生一个起诉单位,所以也属于“同一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对行政处罚法中“同一违法行为不再处罚”中“同一违法行为”的理解,可以参照刑事诉讼客体理论来理解,即可以产生一项行政处罚权的最小单位,可以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366508.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