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的由来?和趋势(公寓的起源)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公寓式”商品房产品。他们的销售、广告和样板间的展示,往往表现出住宅使用的表达和住宅场景的布置。这种情况也导致了这类房屋交易中常见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公寓式”商品房产品。他们的销售、广告和样板间的展示,往往表现出住宅使用的表达和住宅场景的布置。

公寓的由来?和趋势(公寓的起源)

这种情况也导致了这类房屋交易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即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以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综合”为由,主张出卖人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最著名的就是央视的佛山万科公寓项目。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以“公寓”的名义销售商品房,其中不少还出现了群体诉讼。

所谓公寓,其实就是房屋的规划用途是“办公”、“商业”或“综合”而不是正常的“居住”,产权只有40年而不是普通居住的70年。事实也是如此。“公寓”单价更低,相对百万的房子对刚需客户更有吸引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寓”常用的商业标准是收水电费的,没有燃气。部分地区可以集中供暖,所以整体生活成本较高。最重要的是,落户上学不能参照居住地。基本上“公寓”是不能落户和划片上学的。

买了“公寓”的客户能否以不知情或开发商虚假宣传为由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认定为要约。这种说明和承诺即使没有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通常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出卖人对本项目的一切承诺均以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各种形式表达或提供的信息不构成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不构成对目前确定的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

因此,一般来说,商品房的宣传展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已充分知晓并同意其权利义务仅受合同约定约束,禁止基于卖方展示的内容和信息进行欺诈或虚假主张。

所以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商品房的规划用途等信息。可以查看开发商出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信息,也可以根据其批准文号或仅根据项目名称在当地房管部门官网上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公告等公开信息。

也就是说,一定要看预售证或者现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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