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围费是什么意思(堤围费的税率是多少)

来源:法兰西帝国

堤围费是什么意思(堤围费的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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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技巧

司法拍卖涉及的税收负担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之一。在网络拍卖实践中,法院在拍卖税费负担上往往采取“一脚踢”模式,统一要求买方承担一般交易中卖方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在这种模式下,招标公告和招标须知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除需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外,所有注册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以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付款人不清楚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结算。”“拍卖的起拍价和成交价格不包括买受人在交付和处分拍卖标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买受人应自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除卖方支付的费用外,其他未指明的付款义务人的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但是这些陈述的项目有效吗?网络司法拍卖中标的物转让产生的税费应该由谁承担?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可以约定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税费负担标准。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对招标公告、投标须知中的税费规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独立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者债务清偿中双方的税费负担标准。

案例简介

1.2009年7月,卫诗根据生效执行凭证向珠海中院申请执行徐会成的财产,珠海中院随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徐会成的全部财产。拍卖过程中,卫诗与徐会成签订了《抵押还款协议》,约定“徐会成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2010年11月,珠海中院根据世伟的申请,裁定将被拍卖的房产按第二次拍卖价补偿给世伟。裁定书正文称“上述抵债财产过户所需的税费,依法由双方分别承担。

三。2011年8月,卫诗对判决的利息计算方法及本息偿还顺序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异议。经过复议、复审、再复议,广东高院于2013年裁定驳回卫诗的请求。

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将修改后的计算标准和结果发给徐会成和卫诗。被执行人徐会成认为,拍卖过程中的税费是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确认应由他承担存在错误,故向珠海中院提出异议,后被珠海中院驳回。徐会成不服上诉,向广东高院提出复议申请,高院裁定变更原一审裁定。

动词 (verb的缩写)卫诗不服广东省高院的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转让方的税款由被执行人承担,购买方的税款由申请还债的被执行人承担。

裁判分

本案中,在案件当事人对以物抵债执行程序所涉及的税收负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珠海中院关于在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税收负担标准的执行裁定,即参照一般不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承担税收的一般规则确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就税收负担进行约定,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对已有约定有争议,法院应当根据已有的一般民事交易规则,对司法拍卖中双方的税收负担进行重新安排。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独立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者债务清偿的税费承担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的税费主体和数额。”

该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规则。虽然《网络拍卖条例》专门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规范,但鉴于“互联网+”的大背景,法院司法拍卖改革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处置财产。目前,网上司法拍卖已经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他形式的司法拍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应当与网上司法拍卖保持一致,不应因司法拍卖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由于本案判决日期为2018年,发生在《网拍条例》实施之后,在当事人已经约定争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支持珠海中院的裁定是可以理解的。

实践经验总结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税费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但是,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拍卖条例》第三十条对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可否认,按照上下文的理解,这一规定只是针对网上司法拍卖的形式。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条款在理解和适用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中产生的税费并没有明确区分网络司法拍卖和司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观点和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对传统司法拍卖中产生的税费承担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照《网络拍卖条例》第三十条。因此,我们需要准确理解这一规定的内容,以指导我们理解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税费负担问题:

1.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的网络司法拍卖,拍卖程序中标的物转移等程序所产生的相应纳税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分别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应当承担的相关税费的主体和数额。

2.《网络拍卖条例》第三十条仅规定了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诺标准,并未对拍卖前未支付拍卖款所产生的税费作出规定。

另外,关于网上司法拍卖不动产的涉税内容和主要承担者,我所律师根据我国税法进行了梳理。详情请见下表:

数字

税收项目

法律依据

纳税人

一个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屋销售者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屋销售者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

房屋销售者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子的卖方和买方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屋销售者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房屋销售者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买方的房子

经本所律师查询,截至本文刊发之日,招标公告和招标须知中有多处规定拍卖程序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或税费承担规则模糊的情形。这种分析背后的原因是:首先,地方和各级执行法院对《网上拍卖规则》第三十条存在误解和适用;二是不排除执行法院考虑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的规定。

本所律师建议,在当前网络司法拍卖的背景下,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出售的竞买人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情况,无法及时督促并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相应的税费;房管部门只要求买卖双方纳税,缺乏对卖方(即被执行人)纳税的限制。当买卖双方的纳税规则不明确时,买方更容易成为最终纳税义务的“支付者”。

2.投标人应提高警惕。在法院强制拍卖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参与法院强制拍卖过程的情况。如果拍卖标的本身存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将来很有可能由买家买单。

3.如果竞买人参与竞买后反悔,或者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在拍卖过程中对税费承担规则有争议,即使在拍卖成交后,也因无人缴纳税费而无法完成标的物产权的转让。如果竞拍者先缴纳税费,将来要收回之前的款项也需要很大的精力。

4.关于《招标公告》和《投标须知》中“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条款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网上司法拍卖本身引起的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应当承担的相关税费的主体和数额。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方式处分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网上拍卖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没有规定的,适用司法拍卖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出席拍卖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时设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清偿债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拍卖、变卖财产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该所得优先征税。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判决的“本法院意见”部分对这一问题的陈述:

关于实物债权转让中的税费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卫诗在申请中提出,根据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所有以实物转让债务所支付的费用均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出席拍卖的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以该财产抵债。本案中,涉案财物经过两次拍卖后,被申请执行人卫诗主动向珠海中院提交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拍卖设定的底价受让涉案财物,以物抵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珠终字第161号裁定,依法对世伟给予涉案财物补偿。同时,裁定书第三项写明:“上述抵押财产转让所需的税费,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据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了抵押财产转让所需税费承担的规则。无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前在费用问题上有过什么约定,一旦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且对生效裁定未提出异议,则可视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认可并接受了裁定确立的纳税规则。

对于抵债财产经过司法拍卖或拍卖后转让所产生的税费问题,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独立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债务清偿的税负标准,是比较常见和合理的。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买受人接受以物抵债时的法律地位。本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161四号裁定书确定的计税规则,结合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房地产转让免税证明》,最终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转让方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个人所得税、部分印花税),接受还债的申请人承担买受人。故世伟主张买受人和接收人承担的上述税费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由买受人即申请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包括契税319839.71元、印花税6878.65元、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费和交易服务费7608.76元,共计334327.12元。魏伟支付的所有费用减去其应承担的费用,为被执行人徐会成应支付的770610.72元。2010年12月12日,10,661,323.2元的偿债价款减去徐会成应付费用770,610.72元为9,890,712.48元。因此,广东高院(2016)193号执行裁定书更正徐会成的还款金额并无不妥。

案例来源

卫诗、徐会成执行复核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字第324号]

阅读延伸

一个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纳税承诺有明确的约定,法院会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1起案件

唐山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燕郊支行提出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税费负担的主张,斯步兰公司当庭同意变更为承担相应的转让税费。在斯普兰公司与鸿程公司签订《承包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中国农业银行燕郊支行同意后,斯普兰公司已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相对人中国农业银行燕郊支行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后,斯普兰公司予以同意,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条款可以变更。”

2

买卖双方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是对双方各自民事权利义务的惩罚。

2起案件

泰安市清洁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康乾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沈敏字第1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中,卖方保洁公司、康乾拍卖行、买方赵建均认可康乾拍卖行对买方进行了税负告知。故应认定康乾拍卖行已将税费承担问题告知买方,康乾拍卖行不存在违约行为。宝洁公司要求康乾拍卖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税收应由出售房地产获得收入的一方缴纳。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把保洁公司当成了纳税人,这属于行政事务。但法律并不禁止买卖双方约定由一方实际承担。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保洁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税费应由买方承担,可以向买方索赔。”

在不能确定房地产交易税额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方不能主张在资产评估中扣除房地产交易税额。

3起案件

丹东国贸大厦有限公司、丹东益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请求收购股份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审第183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国贸大厦提出的资产评估应扣除房地产交易税的问题。虽然国茂大厦主张在房地产评估值为市场交易值的前提下,从评估值中扣除相关交易税费。但首先,国贸大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本案类型的资产评估作出了强制性的计税要求;其次,国贸大厦主张的税费是以国贸大厦主楼和裙楼对外销售为前提的。但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生有效交易,也未实际产生相关税费。未来产权是否必然发生变化,还没有定论。即使产权发生变化,也无法确定买卖、拍卖、变卖的方式,以及税费的数额和标准,负担主体必须是国贸大厦。所以税费的多少是不确定的。国茂主张申请再审的鉴定报告应当扣除房地产交易税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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