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嫌疑人 电影免费(消失的嫌疑人小说)

2018年6月30日,42岁的贵州男子刘健向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投案自首。在此之前,他周围的同事都不知道他还有另外一个名字。早在1998年,22岁的刘健

2018年6月30日,42岁的贵州男子刘健向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投案自首。在此之前,他周围的同事都不知道他还有另外一个名字。

消失的嫌疑人 电影免费(消失的嫌疑人小说)

早在1998年,22岁的刘健,又名刘敏,是原毕节戒毒所的一名雇佣民兵。当年3月,刘健因故意伤害致吸毒人员死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他突然“失踪”了。抓这个案子的警察甚至不知道他已经被检察院逮捕了。

死者名叫吴江华,毕节市常青镇人。21年来,失去爱子的吴江华的母亲陆从未放弃寻找刘健。让她没想到的是,“凶手”近在咫尺。

被害人吴江华生前照片。本报记者魏家明摄

逃亡期间,刘健完成了娶妻生子等人生大事,2012年前后回到毕节,做起了快餐生意。

2017年,在上级领导的批示下,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重启了这起20多年前的旧案侦查,当年的办案细节也浮出水面:曾参与办案的毕节市公安局原禁毒大队教导员史某,是犯罪嫌疑人刘健的叔叔。

2019年4月19日,本报讯(www.thepaper.cn)从七星关区纪委监委获悉,纪委监委已给予石某党纪政纪“双立案”,并于2019年初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目前,案件侦查已经结束,进入庭审阶段。

七星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说:“如果我们的干部犯了错误,造成不良影响,该处分的一定会处分。”

杀人室5:吸毒人员被毒打,头部外伤导致颅内出血后死亡。

被害人吴江华的家乡常青镇,位于七星关区西北部,距毕节市区约40公里。1998年3月,常青镇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一户人家被抢走了价值几千美元的现金和财物。同年3月11日,警察来到吴江华家中,将他带走。

69岁的陆永远记得儿子被带走的那一天。派出所的警察只说:“带他去问点事。”

吴江沃森出生于1969年,是家中的长子和独子。此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4月刑满释放。

受害人吴江华住在毕节市青城镇。本报记者魏家明摄

该报注意到,现有案卷中没有关于吴江华涉嫌盗窃的调查记录和任何其他材料。

当时和吴江华同案被带走的谢军回忆,当办案民警问他们是否吸食鸦片时,他和吴江华都承认了。1998年的审讯记录显示,吴江华曾承认吸过7次鸦片烟。于是,他们被关进了原毕节戒毒所。

陆说,在她儿子被带走后的第四天,公安局有人给她发来信息。当时她做了最坏的假设:儿子可能会被打残。她没想到,再见到吴江华的时候,他已经裹在草席里,血肉模糊,头上有半个手掌大小的洞。

原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9日作出的判决书,记录了吴江华生命最后三天被殴打的全过程。

1998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吴江华被送到毕节市戒毒所5号室强制戒毒。当时,同一个房间里还有其他14名吸毒者。

在5号房,睡在上铺的舒某丽、王、杨某社、陆某良被称为“岛主”,拥有绝对的权威。杨、张某红、龙某荣为中间铺位,称为“应急单元”。在“岛主”的指挥下,负责管理下铺的所有人员。5号房的每个人都必须绝对服从“岛主”,违者必究。

吴江华进5号房后,被分配蹲厕所。13日上午10时许,他向同房间的吸毒人员张某要卫生纸。遭到拒绝后,吴对张拳打脚踢,张又遭到杨、关等人的殴打,直至被“岛主”制止。

吴江华被打后,被指定呆在厕所里。下午5时许,吴江华与杨发生冲突,舒某利等人发出指令:“打倒他,下台。”这时,除了上铺的四个人之外的所有人把吴江华打了一顿,把吴江华放到厕所里睡觉,然后被拖出厕所。吴江华大声呼救,王叫邱某华卡住吴的脖子。其余人员继续战斗。之后,舒某丽和王分别在吴江华上厕所时对其进行殴打。在多次殴打后,吴江华用手和脚拍打5号房间的门,要求钥匙签名。

此时,戒毒所员工刘健(判决书中称“刘敏”)听到敲门声,便让吴江华出了房间。离开5号房后,吴江华向女豪方向跑去。刘简拿着竹鞭追上了吴,把吴打了一顿。将吴江华打倒在地后,他用拳头、脚和竹鞭对吴江华进行毒打,打伤了吴江华的头部,直到戒毒所医生张正文上前制止。

当晚,吴江华被转到1号房间,第二天又转到3号房间。3月15日上午,29岁的他在3号房停止了呼吸。

尸检认为,吴江华因头部外伤致颅内出血死亡,体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促其死亡。

判决书认定,“岛主”4人在5号房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吴江华,吴江华对吴造成的损害负主要责任,系本案主犯。

判决书显示,刘健未被同案起诉。

原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判决书截图。

嫌疑人出逃:办案民警称不知道被抓。

案卷材料显示,1998年8月13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刘敏故意伤害罪对刘健决定逮捕,同年8月14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健决定逮捕。据刘健供述,他已逃往外省近4个月。

1998年9月7日,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9天前,毕节市公安局连、兰、、海子街派出所3名民警前往刘健家中实施抓捕,但未果。刘健的母亲石某梅说,刘健已经出去两三个月了,不知道去了哪里。

矛盾的是,对于当年的这次抓捕,办案民警表示不知道刘健被抓了。

参与逮捕的警察连寿平在询问笔录中说,他是在去抓人时被领导告知的。小斌还表示,他从未见过有关刘健的法律文件。“那时候,我刚到缉毒大队。反正是领导安排的,我就去了。”毕节市公安局禁毒中队原队长兰说,直到七星关区监委通知他配合调查,刘健才被检察院批捕。

刘健到案后交代,他到原毕节市戒毒所当民兵,是由时任毕节市禁毒大队教导员的二叔史某介绍的。刘健说,事发后,警方去了戒毒所调查。法医进行尸检的时候,路过看了一下。当时石某对他吼道:“你看看你看到的,还有你看到的。”后来在戒毒所的楼梯口遇到了石某,他也骂了石某几句。当天,刘健到原毕节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做了笔录,随后回到戒毒所继续工作。

刘健说,调查后几天,石某再次来到戒毒所。当天,戒毒所所长朱崇科找到了刘健。“叫我回避,叫我不要上班,出去背。”

2019年2月25日,毕节市戒毒所原所长朱宗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得知刘健参与打人事件后,感觉影响不好。他想开除他,但由于是石某的亲戚,被告知不要上班。避免它。

第五戒毒所前室内戒毒人员杨某社、王、杨也向警方证实,案发后几天,他们再也没有看到刘健到戒毒所上班。

重启调查:检方两次退回,公安决定回避调查。

本案侦查重启后,七星关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11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5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作出的案件审查说明显示,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检察院与公安局主办的侦查人员多次沟通,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刘健逃避侦查,案件已超过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20年后认为有起诉必要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仍可以起诉。

因此,在吴江平看来,七星关区检察院关于案件已过追诉期的说法有些“站不住脚”。据了解,根据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刘健到案后供认,他逃到浙江温州龙港后第一年就回毕节过春节。由于害怕被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住,他逃到了二哥家。2002年,刘健的妻子分娩,他第二次回到毕节。因为怕被公关发现,他待了一个月,马上回到温州龙岗。

此外,刘健第一年回老家时,母亲石某梅告诉他,事发后有警察去他家找过他。据此,公安机关认为,刘健在案发后具有逃避侦查的主观故意,在其行为中也实施了逃避侦查的行为,故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同时,根据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认定造成吴江华死亡的头部外伤主要由刘健造成,应认定其为本案主犯。

吴江平家电视柜上的投诉材料和法律书籍。本报记者魏家明摄

改名疑云:逃亡期间结婚生子,身份信息丢失。

让卢和吴江平不解的是,既然刘健早在2012年左右就已经回到毕节,为什么警方迟迟不抓捕?而刘健归案后,其户籍信息和身份证上显示的姓名为“刘健”,而不是1998年判决书上写的“刘敏”?

接受讯问时,刘健称自己办理过两次身份证,一次是在18岁到20岁之间,第二次是在2012年。第一次办理身份证,他叫刘健。

刘健说,他年轻的时候被称为“刘敏”。在注册某个账号的时候,他觉得刘敏的名字有些女性化,就改成了刘健。“当时登记户口的程序是村里人报名字到派出所,派出所直接登记。”

据当年5号多位前戒毒所管理人员和室内戒毒人员回忆,刘健在戒毒所当民兵的时候,大家都叫他刘敏或者小刘二。

刘健是否因为进职教戒毒所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改名,没有信息核实。刘健曾经就读的七星关区海子街中学出口显示,由于档案多次搬家,2001年以前的学生注册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已经丢失。

就这样,借助两个名字的便利,刘健出逃后开始了新的生活。

2001年,他在浙江打工时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一年后有了第一个孩子。

但在逃亡期间,刘健并未使用其身份证信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以现金形式支付其工资;租房也是他老婆做的。在楼主眼里,刘健是个勤劳本分的人。“他说话客气,爱笑。”2012年前后,刘健带着妻儿回到毕节后,在毕节学院一食堂承包了学生快餐生意。

直到2018年6月29日,民警家访并对刘健父亲做思想工作后,刘在弟弟的陪同下,于次日下午到七星关区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吴江华的三姐吴吉平告诉该报,上世纪90年代末,毕节的户籍管理非常不规范。当时她也是拿着二姐的证出去打工,直到结婚才回毕节办理身份证。

我二叔在办案?区纪委监察局要“双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刘健的近亲属,毕节市戒毒所原教导员石某也参与了吴江华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调查。

被问及此事时,多名办案民警表示,当时由于禁毒大队人手不足,全部参与了案件的侦查。石某本人在2018年11月21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参与案件调查时,并未反映戒毒所管理人员(包括民兵)参与殴打。

该报注意到,2017年2月24日,石某在接受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纪检委监察室调查时表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他了解到戒毒所民兵刘健参与打人,因为是其姐姐的儿子,办案人员告知其领导要求其撤案,之后他并未参与办案。

但当被问及为何在立案、破案报告中,其姓名被写在主办侦查员一栏时,石某称“他们是乱填的”,自己也记不清该案是在哪个阶段被查处并回避的,但他坚称自己从未向侦查员打过招呼。

2019年4月19日,本报从七星关区纪委监委获悉,已对石进行党纪政纪“双立案”,并于2019年初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截至今年3月,石某一案的侦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处于审理阶段。“最终给他什么处分,需要区纪委常委会和JISC讨论决定。”

该文件指出,纪检监察案件的审理是指在调查结束时对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是纪律案件调查和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同时,七星关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调查这个二十年前的旧案,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在大量资料丢失的情况下,他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

对于石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枉法,该工作人员表示:“职务违法不等于职务犯罪。有职务犯罪需要移送检察院的,我们绝不包庇。如果我们的干部犯了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就要受到惩罚。”

4月19日,吴江华家属从七星关区检察院获悉,法院已向七星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健故意伤害罪。本报记者魏家明摄

2019年4月19日,该报从七星关区检察院获悉,已于3月25日向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健提起公诉,相关卷宗材料已全部移交。4月23日,七星关区法院审判长邓树军在回复吴江华家属时表示,此案将于近期开庭。

吴江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吴江华案在其管辖范围内影响较大,应由地(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中级法院一审。

吴江平告诉该报,除了将真凶绳之以法,全家人还希望在案件了结后申请国家赔偿。“我哥是在戒毒所当管理人员被民兵打死的,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谢军为化名)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360046.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