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是什么银行)

省级农商行模式被认为是改革成本最低、最稳定的路径之一。业内人士分析,在这种模式下,机构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省级政府手中,出资方仍然是省内的农信机构,改革阻力不大,可以申请一些金融业务资格或牌照。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是什么银行)

文|财经记者陈红杰

编辑|袁满

长期被业界关注、资本规模达40万亿元的省农信社改革首单落地。

2022年1月24日,浙江省发布《钱塘江金融港湾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显示,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根据改革方案,将推动省级农村信用社转型为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作为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第一单”,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的具体模式和架构是怎样的?重组后,其战略目的和方向会发生变化吗?截至记者发稿时,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拒绝置评。

“2020年、2021年,大家对省农信社改革寄予厚望。但由于各方博弈激烈,改革没有重大突破。随着浙江模式获批,估计2022年新一轮省级农信社改革会有较大进展。”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浙江为什么选择省农商行模式?“这种模式改革阻力小,省县两级法人地位不变,容易获批。会变成一个品牌的改变。另外,省农信社改制为联合银行后,还可以设立子公司,比如科技平台子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有助于壮大实力。”2021年9月,《财经》记者采访各省市上报方案时,浙江省某农商行董事长如是说。

目前,关于省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有四种模式可供探讨:统一法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

各省农信社的经营环境、风险状况等因素不同,各省上报的改革方案也不完全相同。《财经》记者了解,在多个省份上报的模式中,基本有三种模式:金融控股模式、省级农商行、统一法人农商行。

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已经被监管否决。“省级‘超级农商行’成立后,会削弱其支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目前国内不缺大银行,但有本土特色业务的小银行根深蒂固。在这次信用社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和县级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稳定。”有监管人士表示。

“农村信用体系重在服务‘三农’。无论怎么改革,‘生于农,兴于农’的原则都不应改变。”一位农商行行长告诉《财经》记者。

第一省农村信用社改革

1月24日,浙江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显示,根据改革方案,将深化省农信社改革,加强服务优化管理,将省农信社改造为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

上述办法的责任单位为浙江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

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网显示,目前,该社在浙江省11个市设有办事处,下辖82个县(市、区)支行,其中农村商业银行81家,农村信用社1家,从业人员5万余人。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27311.5亿元,连续11年居浙江省银行业首位,市场份额17.99%;各项贷款余额20153.52亿元,已连续7年位居浙江省银行业首位,市场份额14.08%。贷款总额居全国农村信用社首位。不良贷款率1.04%,拨备覆盖率499.95%。

“目前大部分省份都上报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案。我们要把省农信社打造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规范的现代金融企业。浙江省的改革方案将正式落地。”2021年10月21日,中国银监会检察长、参谋长、新闻发言人王朝弟说。

2021年末,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全国农村中小银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国各级中小银行机构总资产41.53万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产39.59万亿元,村镇银行1.93万亿元。

回顾历史,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是2000年以来改革的历史产物,为我国农村金融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原有的机制开始面临新的挑战。

其中,上一轮农信社商业化改革后,省级农信社管理体制与基层农信社公司治理的不协调日益明显。究其原因,是省级农村信用社与区县农村信用社之间自下而上的股权关系和自上而下的行政关系存在一定扭曲,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错位。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财经》记者,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基层农信社作为成员的权力没有得到体现。省级农村信用社原本是由基层农村信用社共同出资组建的地方金融机构,由社员代表组成的社员大会应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通过投票选举省级农村信用社主任,并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省级农村信用社董事长和主任。但目前省级农村信用社的董事长、主任由省级政府任命和委派。

另一方面,一些省级农信社过度干预基层农信社的微观管理,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一直以来,省级农信社对基层农信社的人事权、经营权、财产权、费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基层农信社成员(股东)的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在金融科技应用加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过多的行政管理可能不利于基层农村信用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外,关于省农信社的服务能力,曾刚表示,省农信社成立之初,就被赋予了为基层农信社提供服务的职责。但省级农信社在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中,应对基层分支机构金融科技需求的反应能力和速度相对有限。

改革模式逐渐清晰:联合银行和金融控制模式。

近年来,我国多次提出要改革省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2016年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开展省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研究制定省级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推进省级农村信用社改革”。

《财经》记者获悉,近年来,各省上报的方案中,以设立省级农商行、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统一法人的模式为主,并无金融服务公司。

“在金融服务公司的模式下,省级农信社逐渐演变为纯粹的服务机构,地方政府对地方农商行没有控制权,省级政府很难接受。此外,一些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希望借助省政府的力量化解风险,开展一些政信业务,对金融服务公司的接受度不高。”河北省某农商行高管告诉《财经》记者。

各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出路有望是银企联控模式。“如果相关条件成熟,可以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既解决了产权与控制权关系的悖论,又理顺了公司治理机制,不动摇县域法人地位。但这种模式下,需要合格的发起股东和资本,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其中,改革成本最低、最稳定的是省农商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省农商行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省政府手中,投资的仍然是省内的农信机构,所以改革阻力很小。此外,省农商联合银行成立后,可以申请一些金融业务资格或牌照,帮助农信机构开展理财等业务。”另一位业内人士称。

目前只有少数直辖市采用统一法人模式,如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地。2020年,西部部分省份传出统一法人农商行模式,但被否定。原因是在这种模式下,地方银行法人数量会减少,其支持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会减弱。

“要以深化省级农村信用社改革和提高农村信用体系风险防控能力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和‘一省一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不同地区差异的同时,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王朝弟说。

曾刚表示,无论走什么路径,省级农信社的改革都要与农信社的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即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企业化的改革方向,坚持农信社服务“三农”和确保县域法人地位稳定的原则,同时加大金融科技的投入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农信社金融科技的应用水平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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