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执行拼音(立即拼音)

今年5月,南京大品牌档所有者南京大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对方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合肥两家餐饮店“合肥大品牌档”和“潮州大品牌档”。近日,合肥市中

今年5月,南京大品牌档所有者南京大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对方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合肥两家餐饮店“合肥大品牌档”和“潮州大品牌档”。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判决南京大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立即执行拼音(立即拼音)南京大排店,来源:@南京大排店

“大牌档”状告“大牌档”

南京大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原告在诉状中自我介绍,作为餐饮品牌“南京大品牌”的运营方,公司主要投资发展餐饮、酒店、室内装修和生产加工配送体系四大板块,拥有10多个酒店餐饮品牌和100多个自营经营主体,涉及全国10个省16个城市,员工8000余人。

被告分别是潮州大派当酒店在巢湖市的门店及其母公司安徽喜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味坊公司)。2018年9月,喜味坊公司在巢湖成立,主要经营“巢湖市潮州大品牌酒店”三家门店(其中一家已关闭),为当地顾客提供巢湖当地菜肴。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在其餐厅、网络平台使用“潮州大品牌”、“潮州大品牌”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统称为“被控侵权标记”)。

原告的依据主要包括:“南京大品牌”(又称“南京大品牌”、“大品牌”、“大品牌”)是原告的主要餐饮品牌。第一家店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充满民间特色的中式餐饮连锁品牌,经营南京地方传统美食。原告认为,原告在多个类别申请了“大品牌”、“大品牌”、“南京大品牌”、“南京大品牌”等多个商标,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使用“潮州牌”、“潮州牌”等被控侵权标识,对原告涉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大品牌”是行业通用词。

被告称“潮州大品牌档”商标被驳回是因为有第三方预先注册了“潮州”商标,与原告商标无关。

潮州岱派认为,其使用潮州岱派的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在其店招和门头中使用的潮州代牌仅为企业名称,并未使用南京代牌或代牌作为其名称和商标,与被申请人的商标不同。超大酒店开业前,是按正规审批流程获得开业许可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名称后合法取得营业执照。

超达品牌称无意侵犯南京品牌商标权。原告注册的品牌名称是行业通用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证明南京牌和品牌名称是弱保护商标。两个餐饮企业,餐饮的种类和菜品的特色没有关系。

超达品牌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制定的《餐饮业商标申请和使用指南(试行)》第四条明确指出,“大排档”是餐饮业常用词,“南京”也是行政区划,没有第二层含义。因此,“南京大品牌档”和“大品牌档”不应作为注册商标。即使成为注册商标,“大品牌档”也是餐饮中常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法院:被告使用“大品牌”商标构成侵权。

(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被告为潮州大牌酒楼的店铺及实际经营人,皖01民初(2022)496号判决被告为合肥大牌酒楼的店铺及实际经营人,以下统称被告。

法院除支付赔偿金共计50万元外,要求各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大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各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品牌”字样。

鉴于商标侵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书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供应商使用的一种标志,用以区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的显著性。在商标创造过程中,由于语音、图形和文字组合的差异,对其他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识别。二是获得突出地位。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商标变得家喻户晓。

据此,消费者指的是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相似程度,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的经营状况、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大辉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第17276085号商标通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意义和影响,具有商标识别功能。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取得了“大品牌”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品牌”就是侵权。同时,法院认为,南京大辉“大品牌”系列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和宣传的结果。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经营范围相同,其网上店面和网络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经比较,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商标,属于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话“合肥大品牌档案”:不会改名,会继续上诉。

记者了解到,本案诉讼过程中,潮州大品牌店已将原“潮州大品牌店”更名为“潮州酒家”,原“潮州大品牌店2”更名为“喜味坊酒家”,不再需要承担企业更名责任。

(2022)民初字第496号判决:被告安徽合肥大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排”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代牌”字样。

9月21日,“合肥大品牌餐厅”连锁餐厅负责人之一、合肥金荷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险峰明确向记者表示要上诉。

高险峰对判决结果感到很无奈。“我们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合肥牌’商标注册证。我们店开了八年多,各种证照齐全。对方起诉我们商标侵权,说我们酒店的名称含有‘品牌’二字,我们觉得不能接受。”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更名一事,高险峰表示“合肥大品牌档案”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飞达牌卷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书。2021年1月4日,大慧公司提出“飞代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代代当”作为商标在餐馆等服务提供者使用,争议商标中的“党斐”部分更为显著,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一般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决定维持争议商标。

“我们有自己的商标证书,是国家授权的,而‘大牌档’本来就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业内被大众广泛使用。我们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很委屈,接下来会继续上诉,等待最终结果。”高险峰说。

综合:论文江淮晨报央视新闻等。

来源:安徽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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