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无不胜是指什么动物生肖(战无不胜是指什么动物和生肖)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战无不胜是指什么动物生肖(战无不胜是指什么动物和生肖)

(1997年7月3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月24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21年1月22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动物疫病控制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动物诊疗

第八章兽医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二章XI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除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其他人工饲养、捕捉的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皮、毛、绒、器官、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头、角、腱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净化和消除,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患病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水产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ⅰ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畜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防控措施的;

(二)ⅱ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防控措施的疾病;

(3)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龟腮腺炎等常见病。,对人畜有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防治。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动物疫病的特定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适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的特定病种,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净化与消灭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扑灭和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传入的合作机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承担净化和消除动物疫病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动物防疫、相关科学研究和动物疫病扑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加动物防疫而患病、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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