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人是什么意思(授权签字是签谁的名)

简介:在实践中,很难区分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甚至在一些法律中无法明确界定,存在一种叫做“授权”实际上是“委托”的情况。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说,理论分歧给立法

简介:

在实践中,很难区分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甚至在一些法律中无法明确界定,存在一种叫做“授权”实际上是“委托”的情况。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说,理论分歧给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当立法滥用授权的概念时,成千上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不同的含义出现。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权利义务混淆;法院在司法审查时很难确定法律责任主体。”在这方面,本文将讨论实践中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一、关于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法律法规

关于行政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基于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点,本文列举了以下四个区别。基于这些区别,我们可以快速判断一个相关的权限行为是基于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

1.行为的本质是不同的

授权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转让自己固有的职权,这种行为是单方面的、强制性的,不需要被授权人的同意。但行政委托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进行,具有外部性,是以双方达成协议为前提的合同行为。

1.不同的授予条件

行政授权的条件比较苛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才能授权。如果没有,则视为委托。

1.不同的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最大区别在于,行政授权中行政权力转移,被授权主体取得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行政授权创设了一个新的行政主体。但行政委托不涉及权限的转移,委托主体不是新的行政主体。其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或进行行政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方承担。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授权对象可以独立作为被告,而在行政委托中,委托人仍然享有被告资格。

三。最高法对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认定

在(201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第。沈1381、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相应职权为行政授权,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行政委托。本案中,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庆市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已失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事宜”;安庆市人民政府还作出了《关于485厂(第二待建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知》(宜政秘〔2015〕226号,2016年1月6日起施行),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485厂棚改项目”。这说明开发区管委会是法规授权行使其相应的职权,应该属于行政授权,是本案有资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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