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不明确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如何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企业、机构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我国国有土地条件的,均可成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者。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不能明确界定的土地为国有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土改时发给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农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第六十条实施时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发给土地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执行第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没有明确证明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即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需要征收吗?如果没有必要,可以由相关部门直接拍卖,符合条件的,可以拍卖、拍卖。

第十八条土地权属有争议,不能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城市土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期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共同制定。根据上述规定,规划审批由主管部门和其他县级行政机关共同完成。即使某县行政机关主张的涉案土地当时没有规划手续,原因也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某县主管部门没有提交当时没有规划审批的证据,以此为由撤销土地证是违法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拟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从第六十条公布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土地出让等相关协议;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补偿或劳动安置;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

5.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已经购买的;

6.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转变为全民或城市集体所有的单位。

从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经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使用上述情形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或者返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非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在确定土地权属之前,必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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