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是什么意思(性别歧视体现在哪里)

□立法眼光□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第七届全

□立法眼光

性别歧视是什么意思(性别歧视体现在哪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实施近30年,有力促进了妇女各方面权益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一些老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面对这些情况,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需要进一步扩充和加强。”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猷亭看来,这次修法是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中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护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坚持系统观,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与配合;尊重地区差异,给地方立法留有余地空。

解释“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

中国现行法律中“对妇女的歧视”的含义不够明确,这一立法空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绩效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多次被指出,成为敦促中国完善法律政策和措施的关注焦点。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妇女的歧视”的含义,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和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这可以说是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曲指出,解释总则中“对妇女的歧视”的含义,有利于表明中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家立场和决心,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促进男女平等的现状,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以加快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实践成为法律规范。

近年来,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批旨在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修法,将把符合实际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相对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实践中,各地普遍建立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体系。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建立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部分机制已写入地方立法。这个系统这次被吸收了。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男女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开展性别平等评估。

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妇女统计制度的规定,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缺乏统计数据支撑的困境,给决策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草案修改增加了新的性别统计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统计调查项目,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与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相关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修订草案增加了新的救济渠道,如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出具督办意见、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维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完善了农村妇女集体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和未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列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职场性别歧视一直被社会广泛关注,就业性别歧视依然普遍存在。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针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进一步完善对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的保护。

由于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纠纷。该修正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罚。修订草案规定,在招聘(聘用)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制男性或者优先录用男性;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查询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和意愿;把孕检作为入职体检项目;限制结婚、生育以及以结婚、生育状况作为就业条件;以其他性别为由拒绝招收或者录用妇女或者以差别化方式提高招收或者录用妇女标准的行为。

此外,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平台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适用本法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客观上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草案中的这些新内容将为妇女就业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福利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闫芳说。

丰富个人权利保护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护涉及宪法、民法典、刑法、劳动、教育、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基层政权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这次修改,将妇女权益保障法设定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专门法律,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第六章的标题由“人身权”改为“人身权益”。同时,完善了相关类型的人格权,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

非暴力手段是近年来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新特点。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见报端。一些地方还查处了一些开展PUA培训和网上销售相关课程的组织和个人。此外,“女德班”摧残女性人格尊严,用自嘲和自卑毒害女性,屡禁不止。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禁止买卖和非法收养女童的规定。

根据妇女的特点和实践中医院因未支付医疗费用、男方未在剖宫产手术单上签字而拒绝提供医疗救助的案例,修订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妇本人同意,在孕妇本人与家属或者相关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妇本人的意愿。

解决性骚扰认定难的问题。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第1010条原则上规定了性骚扰。针对实践中性骚扰“难以认定”的问题,修订草案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形式,便于识别和界定。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性骚扰:带有性意味和暗示的口头表达;不适当和不必要的身体行为;或者显示和传播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带有明显的含义;暗示发展亲密关系或发生性关系会获得一些好处;其他应当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鉴于实践中收到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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