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最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艺术品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尤其是近20年来,迅速成长为一个复杂的管理体系,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领域也从艺术品的创作、收藏、交易扩展到推广、管理、衍生、金融等领域。不可否认,新颁布的与艺术品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规范市场发展,保护艺术品创作者和收藏者,维护他们应有的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细节不规范、实际执行困难等诸多问题,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甚至打破了市场发展的平衡,造成不良影响。

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最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艺术品市场逐渐理性发展,无论是新老藏家,还是各大机构的专业人士,都对市场形势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艺术品市场畸形发展的原因有了新的看法,关注的对象也逐渐从投机者转向法律本身。因此,我们不得不对法律本身的“缺陷”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的艺术市场是否“无法可依”,艺术相关法律中存在哪些“不成文”和“违法”的现象,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

《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的价值

改革开放之初,仍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中国,几乎杜绝了一切私人商品交易,更不用说市场了。当时唯一合法的艺术品交易方式是在文物商店买卖。如果卖给其他地方,很可能会被定义为“投机倒把”。这样的市场环境自然催生了潘家园这样以“鬼市”风格闻名的古玩市场。

同时,针对唯一合法的交易渠道,国家文物局于1981年发布了《文物商店工作规定》,明确指出文物商店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散落在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馆(所)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并规定“进货价格应当根据质量公平合理”“其(销售)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要明码标价不折不扣”,体现了政府在这一经济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

1982年,NPC第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对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进出境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加强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流失海外,不被人们私下发现和交易。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冀涛说:“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文革’期间,文物被视为‘四旧’,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际上确认了这些文物艺术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这些法律的确立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另外,法律法规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直接影响市场交易,对市场的健康成长和规范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具体的价格走势和价格分化。比如《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可交易和不可交易的文物和艺术品,必然会影响其在市场流通中的价格走势。所有允许交易的作品都会有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发展,而不能交易的作品不会在市场上完全流通,这样就无法体现出一个清晰的供求关系。而且国际市场不受文物保护法限制。一般来说,年纪大的作品会卖得更好,价格也会更高。”

此外,冀涛还指出,目前还没有像《文物保护法》那样有非常详细规定的外国法律,而是将其整合为商业的、综合性的法律。但是中国的法律在刚制定的时候可能比较严格,有些规定非常细致。所以在目前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尤其是艺术品市场进一步扩大的时候,会明显感觉到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比如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不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注册设立在中国拍卖文物,也不允许文物在民间市场买卖。非但没有制止实际市场中的类似交易,反而成了市场发展的桎梏。

△徐悲鸿的龚宇依山

版权法很难限制侵权行为。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者有权拥有、发表、修改、修复、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并依法获得报酬。这为艺术家的作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比如《著作权法》规定,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艺术创作者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但《著作权法》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假冒销售艺术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缺乏对艺术品鉴定人机构资质和责任的具体规定,导致艺术品市场中的诸多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艺术衍生品市场相对成熟,很多衍生作品的权责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了“未授权”、“未保护”、“未监管”的局面。很多人苦心经营的衍生品流通到市场后,很快被复制。

著作权法无法约束市场行为的背后,也暴露了从业者严重的伦理问题。如艺术品交易中鉴定人的专业性、法律资格认证、道德素质评价等方面没有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艺术品交易中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其不作为、违法积极行为和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缺乏规制。

目前,艺术品市场面临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信用机制的缺失,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瓶颈。在艺术市场上,艺术家的包装炒作、人为宣传、制假售假、画廊拍卖拍卖,甚至批评鉴定专家在利益驱动下对艺术品的错误结论,都可以归结为艺术市场诚信机制的缺失。

《拍卖法》屡遭曲解和诟病。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经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冀涛认为,拍卖法的颁布对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既使国内拍卖机构有了统一的法律规定,又让大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使市场成熟规范,带来大发展。因此,拍卖法的作用不可低估。

然而,在实践中,《拍卖法》经常受到批评;最有争议的是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声明中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实性或者质量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个给了委托人和拍卖人很多猜测空。委托人可以毫无顾忌地把自己无法分辨的标的送到拍卖行,拍卖人也可以适时取走赝品,前提是只需要在拍卖前做个“声明”。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释:“拍卖人在购买前已经为竞买人提供了独立的考场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委托人有义务对标的物的瑕疵进行说明,但并不强制要求委托人具备高超的鉴定能力对标的物进行鉴定。因此,委托人不能保证作品题材的真实性。”

《拍卖法》第61条被人为曲解,也与法律条文的标注密切相关。拍卖行将不能担保的拍卖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拍品。“拍卖人所谓的免责,一方面不符合作为立法目的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是拍卖人没有尽到鉴别拍卖标的真伪或者瑕疵的法定义务。委托人可以向拍卖人声明拍卖标的的真实性或者质量不能保证,但拍卖人有权依法组织鉴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

△东汉铜奔马甘肃省博物馆藏国宝。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司原副司长张新建建议,《拍卖法》修改时应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经鉴定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实性或者质量的,可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冀涛也认为,拍卖法关于拍卖标的不忠实和瑕疵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所以很多拍卖行可以借助这个法律的漏洞拍卖假货,造成社会上对拍卖行的误解和不信任,这也是《拍卖法》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同时,我国《拍卖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过于死板。比如限制公告时间、预展时间等诸多规则,实际上束缚了拍卖行的手脚。法律应该在宏观方向上提出一些限制,而拍卖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细节应该放宽。

艺术品管理的市场化措施

1994年文化部颁布的《艺术品管理办法》,对于加强艺术品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艺术品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修正和完善。在文化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办法》明确了艺术品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画廊、画店和艺术公司的招标程序;规定举办艺术竞赛、展览、展销、拍卖等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在运营管理方面,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艺术品经营活动。《艺术品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并在原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补充。

《艺术品管理办法》建立了内容标准和明示担保、尽职调查、信用监管等制度;要求艺术品交易必须标示清楚,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它的实施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了公开透明的交易,为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说:“文化部修订颁布的《艺术品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虽然《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对于法律文件几乎空白的艺术品市场来说,‘毛毛雨也是及时雨’。”

新办法将“艺术作品”改为“艺术作品”,并指出艺术作品的范围为“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作品、工艺美术作品以及上述作品的限量复制品”。艺术评论家赵子龙认为,“观念的改变往往意味着观念的改变。艺术多指国家油画版画和工艺美术,多用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艺术作品范围更广,涉及影像、装置、行为等现代作品,多用于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体制。这说明艺术的市场化已经不需要讨论了,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趋势。”

冀涛还说:“尽管我们的法律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它仍落后于西方法律。不完全是根据现在的国情和市场情况制定的。因此,法律法规需要与时俱进,做一些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当前的中国社会,并参考西方成熟的艺术市场。”

△陈逸飞的藏族家庭

艺术品进口关税高,出境难。

艺术品税收政策是影响艺术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整体来看,中国的艺术品关税在1985年以来的历次调整中都有所降低。从最初的40%到2018年的1%,可以看出关税有所下降,而副本从1996年的20%下降到6%;但是进口增值税并没有下调,高达17%的增值税仍然让很多机构和收藏者难以承受。

刘认为:“现行的艺术品税制对艺术品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负过重,增加了艺术品交易的成本,挫伤了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税制结构不合理,征税环节不畅,税负不均。”

除了关税率高,从1989年开始,国家文物局颁布并修订了1949年以后已故著名画家作品的鉴定标准。其目的是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将部分已故书画家的全部作品纳入文物鉴定范围。2013年最新公布的《1949年以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鉴定标准(第二批)》规定,有11位书画家的作品不得出境;“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的书画家总数为25人;“不准出境”的书画家总数为128人。国家文物局制定了限制出境清单,主要是为了防止应受国家保护的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国。

但这些标准不够明确,尺度灵活随意。如何理解“原则上”,什么样的作品可以称之为“佳作”、“佳作”,相关机构具体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在目前艺术品分类不明确的情况下,实施这样一个规定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据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广东省国家文物出入境检验管理办公室)调查,鉴定站对国家文物出境采取“严控”态度,凡是进入名录的艺术家作品基本禁止出境。

冀涛说:“国家的意志是保护这些著名书画家的作品留在中国。从拍卖市场来看,很多拍卖标的将不得不经过文物部门的审批,从而避免了很多被限制出境的书画作品流失。但也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市场上的作品价格不真实。由于不允许出境,限制出境的书画家作品价格会比不限制出境的书画家作品价格略低。因此,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一些艺术家的作品价格。”

艺术评论家刘希琳认为,标准中的“所有作品不得出境”阻碍了文化交流,更重要的是单方面切断了中国艺术对其他国家的学习和借鉴。艺术品的流通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价值和广泛的社会价值,受到限制,不利于中国书画的发展,成为中国艺术走向世界,被世界认可、追捧和研究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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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文化产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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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

中外文艺理论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文化部动画教材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传媒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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