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的区别)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NPC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6月24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NPC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的区别)

(2022年6月24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NPC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NPC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NPC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NPC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NPC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举行会议和开展工作。”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NPC常务委员会全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始终密切联系人民,听取人民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4.第二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NPC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NPC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6.第三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NPC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会议;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七。第四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九。第七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款修改为:“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10.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关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出席人员的范围

十一、第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举行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常委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指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小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应当举行联席会议,由委员长主持。董事长可以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联席会议可以由各小组联合召开,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组分别召开."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委员长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出席情况和缺席原因。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1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的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应当公开。必要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暂不进行有关议程。”

1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电子化,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服务。”

15.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1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应当同时提交议案的正文和说明

十七。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任免案、免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问题。”

十八。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议案的说明。与内容相关联的提案可以进行组合和解释。”

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

19.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进行第一次审议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款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关于法律问题的决议和法律修正案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法律案,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未完待续)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321175.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