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是什么(什么是一般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一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该规范性文件。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含规章。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目前我国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定和发布主体、程序、权限、审查等都没有全面统一的规定。

对此,按其含义和惯例,“规范性”是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规范性文件”是指形成的正式文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可以是无限的,也可以是有限的,但不能直接对应具体个人。

在名称方面,名称有很多种,如条例、公告、办法、决定、意见或规定等。,但是它们的属性是由它们的内容和效果而不是名称决定的。

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看。

从广义上讲,规范性文件包括特定主体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立法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各种非立法性文件。

立法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非立法性文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可以重复适用,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具有规律性意义的文件。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仅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规则性的非立法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可以随同审查一并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请注意:

一是以国务院为制作主体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也有法定的审查监督方式或手段。此外,国务院不能成为被起诉的行政主体(《宪法》第67、89和90条)。

第二,规定。

规则是立法文件。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对制定规章的主体、规定事项的范围、起草、决定、签署、公布等都有严格的限制。而且《立法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变更或者撤销规章的权限,因此不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上述内容在该法第63条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即行政审判参照法规。“参考”即赋予法院一定程度的法律评价权和适用选择权,没有直接的司法审查权。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乡镇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插图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是本书的编委/编者,《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与适用指南及行政诉讼法最新解释规定及典型案例[第一卷]》,编委主任江必新,编委副主任梁凤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97-498页,第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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