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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由国务院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种车辆和船舶;
(三)警用车船;
(四)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车船税;因严重自然灾害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居民拥有的主要用于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辆、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免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应当依法征收车船税,并出具征收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注册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月份。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提供车船信息。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办理车辆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辆税目和税种表
税收项目
课税单位
年度基准税额
储备票据
乘用车[除以发动机气缸容量(排量)]
1.0升以下(含)
每辆车
从60元到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
从300元到54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
从360元到6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
660元到12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
200元到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
400元到3600元
超过4.0升
300元到5400元
商用车
汽车
每辆车
480元到1440元
核定载客人数超过9人,包括电车。
货物
每吨整备质量
从16元到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
拖车
每吨整备质量
按照货车税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特种作业车
每吨整备质量
从16元到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特种机械车
从16元到120元
摩托车
每辆车
从36元到180元
船舶
机动船
每吨净吨位
从3元到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的50%计税。
游泳船
每米船体长度
600元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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