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筏图片(救生筏释放操作图解)

辽宁海事

救生筏图片(救生筏释放操作图解)

专题系列

将国内贸易运送到国外贸易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为深化实施海事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好地以海事专业知识服务航运业各行业,共同保障航行安全和海洋清洁,辽宁海事局编制了《内贸转外贸系列注意事项》, 旨在通过实际的典型案例以及对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解读,提醒航运各方注意内贸转外贸的注意事项。

货船遥控救生筏设备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一艘集装箱船于2009年5月XX日铺设龙骨,总吨位23780吨,长158米。建造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一直从事国内近海航行。经201X年修复重建后,改为XXX方便旗,用于国际航行。在对201X x进行PSC检查时,PSCO发现在该船的左舷和右舷各布置了一艘全封闭式吊架救生艇,并证实该船船头前端与最近救生艇的最近端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100米。但该船船头并未配备另一只救生筏(以下简称“遥控救生筏”),S/E证书表格E相关栏中也无记录。PSCO发布了滞留缺陷并通知了船旗国和R.O .的主管当局

缺陷描述如下:未按要求提供保持前进的救生筏。缺陷行动代码30

结合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时间和船舶现状,PSCO评定滞留缺陷涉及R.O .检验责任。在检查船的港口以纠正其缺陷时,在船头增加了一个救生筏和相关设备。验船师登船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PSCO按程序进行复查,确认缺陷已纠正后,关闭缺陷并解除扣留。

二、缺陷分析

本船为集装箱船,于2009年5月XX日铺设龙骨。从事国际航行前已从事国内近海航行。左右各布置一艘全封闭悬挂式救生艇,其中右舷救生艇兼作救助艇。救生艇和救生筏的设备、存放布置、登陆和登船装置均满足《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章第3章的相关要求。因此,船舶在从事国内近海航行时,其救生艇筏的设备和布置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由国内近海航行转为国际航行时,未在船头附近配备遥控救生筏、救生衣、救生衣和照明(包括应急照明)设施,以及(如适用)固定手提灯的支架等。,不符合《74SOLAS公约》第三章第31.1.4条的要求,构成船舶救生设备和装置的装备和布置的严重缺陷,相关的R.O .因该缺陷而搁浅。

三。公约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订通知要求,所有货船,如果从船舶的前部或尾部到最近的救生筏存放处的最近端的水平距离超过100米,则除上述要求的救生筏外,还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配备一个救生筏。或者配备两个救生筏,一个尽量靠前,一个尽量靠后。一艘或2艘救生筏可以人手解卸方式系固,而无须属可由认可的登岸设备登岸的类型。在救生筏的存放处,还应配备:

1.至少2件救生衣和至少2件救生衣;

2.它能为存储位置和着陆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的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设备时,应该有支架,以便它可以放置在船的两侧。

3.登船梯或同等的其他登船设施。

74SOLAS公约,第三章,第31.1.4条:从船舶前部或尾部到最近的救生筏的最近端的水平距离超过100米的货船,除本条1.1.2和1.2.2规定的救生筏外,还应配备一艘救生筏,并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向前或向后放置,或一艘或多艘救生筏可用手动释放系紧,而不必用批准的登陆设备登陆。

凡从船舶的船首或船尾的最远端到最近的救生艇筏的最近端的水平距离大于100米的货船,除第1.1.2和1.2.2段所规定的救生筏外,还须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载备一艘存放在船尾尽可能远的前方的救生筏,或一艘存放在船尾尽可能远的前方,另一艘存放在船尾尽可能远的后方。该等一艘或多于一艘救生筏可稳固地系固,以容许人手解卸,而无须属可从认可下水装置下水的类型。

海事组织通告MSC.1/Circular.1490/Rev.1(经修订的74SOLAS公约第III/31.1.4条的统一解释)。

四。扩展和警告

鉴于上述情况,应配备符合公约和规则要求的遥控救生筏。不能因为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就想当然地认为这个救生筏的设备和布置也必须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鉴于内贸船转为外贸船,应注意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的异同:

1.关于货船远距离救生筏布置的相关规定始于1983年74SOLAS公约修正案74S-2/CIII/R26.1.4的要求。对于国内航行货船,《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订通知增加了配备远程救生筏的相关要求。

2.虽然《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订的通知已于2008年9月1日生效,但各章的修订内容、适用船型、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均有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修订通函中修订的第3章第4章(救生设备)的生效日期是2009年9月1日,而不是2008年9月1日。

如果货船按要求配备了遥控救生筏,还应配备:

1.至少2件救生衣和至少2件救生衣;

2.能为储存位置和着陆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的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提供支架,使其能定位并放置在船的两侧;

3.登船梯或同等的其他登船设施。

应在远程救生筏上或附近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通知或标志:

1.配有示意图,说明其使用和操作程序,并告知相关说明或注意事项;

2.在紧急照明条件下容易看到。

同时,应根据74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三章第20.10条的规定,在救生设备和装置的存放位置张贴A.760(18)号决议要求的“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表明存放在该位置的设备和用途。如果该位置存放了多台设备,应标明数量。

对于装有遥控救生筏的货船,还应特别注意国际海事组织通告MSC.1/Circular.1490/Rev.1的内容:

1.远程救生筏应配备符合公约74S-17/CIII/R11.7和LSAC/N6.1.6要求的登船梯,或以受控方式下降到水面的其他登船设施。请注意,由绳梯控制的登船设施是不可接受的。

2.独立的电池灯(如照明器)可作为满足公约74S-17/CIII/R16.7要求的照明设备接受。灯应能在储存期间由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充电。当与船舶电源断开时,灯能提供至少3小时不减弱的照明,并应满足《LSA规则》第1.2.3条的要求。

3.远程救生筏登乘站的布局应满足公约第74S-17/CIII/R13.1.3条的要求,即救生筏应存放在就绪状态,以使两名船员在不到5分钟的时间内完成登乘和登陆准备。

4.在特殊情况下,远程救生筏和登船台可以布置在不同的甲板上,前提是救生筏可以从储物甲板上放下,并通过第一根缆绳牵引到布置在另一个甲板上的登船梯上(不允许用人力将救生筏从一个甲板提升到另一个甲板)。应特别考虑远程救生筏首缆的长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74S/CII-1/R43公约和《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年)、(2004年)、(2011年)和(2020年)对货船应急照明的要求中,没有规定从生活区和服务区到远处救生筏的甲板通道上必须设置应急照明。但是,在本远程救生筏的存放和登乘位置以及将要登陆的水域需要足够的照明(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的照明)。

除了遥控救生筏的设备和布置外,我们还应注意救生设备和装置在其他方面的问题:

1.散货船救生艇筏设备和布置的特殊要求。

对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有龙骨的散货船,应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每侧至少配备一艘救生筏,至少一侧的救生筏应使用登陆装置等。这些国际公约对散货船的特殊要求不适用于国内散货船。因此,如果国内散货船没有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等设备和装置,内贸转外贸时,应在救生艇的设备、布置和类型上做出特殊考虑和要求。

2.追踪救生艇吊钩释放装置的相关规定。

MSC.320(89)通过的LSAC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对救生艇吊钩的载荷释放和回收系统提出了新的安全要求。

对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国际航行船舶,钩载释放装置必须满足本修正案的要求,且追溯窗口已于2019年7月1日开启,即公约74S/CIII/R1.5的要求。对于所有船舶,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计划干坞期内,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对于不符合LSAC/。

来源:辽宁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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