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火耗银)

火耗是指地方州县收税后,需要将老百姓上交的碎银熔化后铸成银锭。因为普通人的碎银纯度和质量不一样,所以在炼锭的过程中肯定有损耗。所以地方州县在收税的时候会以“火消费”为由多收老百姓的税。

火耗归公(火耗银)

消费,又称“消费羡”、“盈余羡”,是常规税之外的一种无章可循的附加税,也默许州县官员在收税时征收白银。由于清初的旧制度,身为大学士的张年薪只有180两,是180两。七品县年薪才45两。县官靠这点工资没法维持生计,就额外收了火。法院虽然知道这一点,但也只能无动于衷。

然而,法院的这种态度,从长远来看,助长了当地州县官员的贪婪。他们以火耗为由疯狂聚敛财富,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说。这样老百姓的税收增加了,尤其是康熙晚年,腐败蔓延,百姓苦不堪言。

雍正上台后,通过抓火烧消费,还政于民,开始打击腐败,改革税制。他率先在山西试点,逐步在各省推广实施。从此,“火耗”正式纳入清政府财政收入。“火灾对公众的损失”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收缴的“火耗”白银被雍正王朝主要用于三地。一是给各级官员发工资,二是弥补各级政府的财政赤字空,三是支付前两项费用。如果有盈余,将作为地方政府的公共基金,用于修复城市和修建堤防等。也可以作为各省之间物料运行的成本。

火耗还政于民的好处是使火耗银的征收公开化、合法化,变暗收为明收,变乱收为规定的征收率,从而减轻老百姓的负担,防止地方州县官员的腐败。同时也树立了中央权威,削弱了地方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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