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儒学为主儒道思想(儒道怎么解释)

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和法家,代表了中国文化传统中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互补的方面。儒家强调“仁义”,法家强调“权”。然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思想文化和社会制度中,

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和法家,代表了中国文化传统中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互补的方面。儒家强调“仁义”,法家强调“权”。然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思想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它们之间的斗争和互补构成了中华民族继续团结的核心因素。这种冲突与妥协交织,新旧的连续性在世界其他帝制中是绝无仅有的。

如何理解儒学为主儒道思想(儒道怎么解释)

一个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其精神和制度历史背景是西周以来确立的礼乐制度。其政治合法性就是所谓的“自然”,即“礼,通过国家,决定国家,号令人民,造福子孙。”(《左传·殷公十一年》)和“乐而明心,行而以礼。”"因此,王导首先用礼乐使人民和睦相处."但这种理想化的制度理念经不起长期的历史检验,在不到300年的时间里,就被“四族”和“诸侯”的内外夹击所摧毁,被称为“礼乐之败”。接着,在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人用了500多年的时间来探索和重建“礼乐”制度,其思想原则是“尊王抑夷”。法家解释为“富民强兵”,儒家解释为“富国教民”。两者都属于“入世”的思想体系。

春秋时期,法家思想在齐国得以实现,促成了《春秋五霸》中的第一霸主。齐国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晏婴在顺应民心的同时,强调礼法的重要性,强调粮仓知礼,强调礼义廉耻,强调国家四维,强调和而不同。齐国法家形成后,齐国近邻鲁在孔子的倡导下,逐渐形成了独立于政权之外的儒家学派,强调“仁”和“重和”的价值。两大学派相继形成,前者对后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鲁儒家的政治理想可以反映出齐法家的思想。

关厢主政时,利用齐国的繁荣,迫使诸侯国尊重周王的宗法权威。公元前655年,楚国诸侯国结盟,迫使其向周王室进贡。公元前651年,召开魁蚶联盟,确立诸侯间的“国际法”,以稳定东周的社会政治秩序。《团言》有三个内容:一是维护周天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二是确定诸侯国之间的权利义务;三是主张诸侯国和平相处。但这种联盟是强迫周天子的代表出席,以显示其神圣的合法性,其目的是宣示齐国至高无上,却开了“挟周天子以令诸侯”的先河。“震夷”即号召诸侯国及其所属国家共同抵抗入侵中国的蛮夷,对维护中原地区的政治稳定和文化统一具有历史意义。基于这些方面,孔子对管仲、晏婴乃至齐桓公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这是原始法家与原始儒家的关系,也是齐鲁文化体系内在和谐的历史思想基础。齐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也是先秦时期的第一位法家。而鲁儒学则是先秦儒学的创始人,是第一个时期的儒学。此时,儒家和法家都只是从西周的“礼乐”制度中获利。在政治、道德、刑罚、礼仪上有区别,也有互补。

然后东起齐,西至金。公元前632年,晋文公的政治改革导致了霸权和征服诸侯。先是七国诸侯练土,后是诸侯王,并逼周亲临诸侯大会,宣示昔日霸主的“合法性”。晋文公在变法称霸的过程中,频繁使用强权和武力,“居深山,居戎狄之邻”,深受夷狄风俗的影响。他的制度和治理与中原的“礼乐”理想相去甚远,所以孔子评价说,“晋文公不对,齐桓公对。”根据近代“法”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区别,齐法家具有“法治”精神,而金法家只有“法治”谋略。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特点,东周进入战国时期,晋国的权贵豪强也用武力和计谋肢解了西方崛起的霸主。公元前453年,汉、赵、魏三大世家瓜分晋国,史称“三族分晋”。这三股强大的势力与齐、秦、楚、燕共同构成了“战国七雄”。

历史上的相互靠近,都受到了西方蛮夷之风的感染——秦往往被中原诸侯“蛮夷”,所以不太重视“礼乐”传统的约束,这就为那些想要发展极端工具理性,实现个人野心的魔术师提供了理想的场所。战国时期,李悝、沈导、申不害、韩非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三晋时期的法律实践活动。形成了强调法律工具理性“魔力”的“三晋法家”体系。再加上后来秦朝变法的商鞅和李斯,把“三晋法家”制度推向了高潮。这是先秦法家的第二个时期,确立了先秦法家体系的主体。

虽然战国时期儒家有孟子和荀子两大学派,但从后来的历史发展来看,子思-孟子的“思孟学派”占主导地位。这是先秦儒学的第二个时期。它与孔子的思想体系一起,构建了后世正统儒学的“孔孟之道”。由于孟子创造性地发展了“天命心”或“命”的学说,他把儒家最初的“仁”和“贵和”的思想整合成一个稳定的“天人合一”的体系。就孟子的思想立场而言,齐三晋的法家都是“以力充仁”的“霸道”,与儒家倡导的“以德仁者”的王权形成了鲜明的对立。所以他的批评是针对整个法家体系的:齐宣王曾经请孟子评价齐晋变法的成就,孟子回答说:“仲尼的弟子没有节操(指齐桓公和晋文公)我没听说过。”其实他并不知道,而是鄙视。所以当他的学生公孙丑称赞严观在齐国的成就时,孟子轻蔑地说:“子成(公孙丑)知管仲,知”(《孟子·公孙丑》)并引用曾子的话说:“晋楚皆富。”他富,我仁;他无愧于他的称号,我无愧于我的义。我能怎么做呢?" "......管仲和尚不能称之,但形势不就是管仲吗?“他对晋代法家的蔑视无以言表。

同属儒家的孔子对齐国法家的肯定和孟子对三晋法家的全盘否定,是对各自不同历史环境的不同回应。春秋末期,齐国法家提倡“尊王与夷”、“富国与”之道。他们对西周的礼乐制度也有着理想的记忆和感情,体现了法家制度中的价值理性。于是在其中有切身体会的孔子称赞管仲:“桓公和九贺是诸侯,用的不是战车,是管仲的实力。虽然很亲切!像它一样善良!”“管仲相桓公霸诸侯,匡天下,民至今受其礼。钟伟,我被派到左翼去了。”(《论语》:一个宪法问题)。他还称赞他同时代的晏婴“义政平等,上下和谐”的思想,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不和”(《论语·鲁兹》),并补充说:“晏平善于与人交朋友,久敬而远之。”(《论语·公冶长》)孟子则不同。战国时期,军阀混战已经彻底消灭了“礼乐”的理想,“富国强兵”不再是“尊王抑夷”的手段,它本身已经成为“七侠”争霸的目的,目的是“争地,杀人谋利”;为城市而战,为城市而杀。这种所谓的率地,吃人肉,不值得死。“孟子对法家的全面否定,也是战国时代的环境和严酷的现实造成的。当然,他强烈的自由人格和远离“入世”的政治经历也是他否定法家的重要原因。

春秋时期,齐国法家的“礼法”、“和平”思想对孔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而三晋法家体系中的、韩非、李斯也受到了儒家弟子曾参、荀子的影响。但秦三晋法家的实践走向了极端,导致了法律的完全工具化,抛弃了齐法家所蕴含的法律的价值合理性。因此在战国乃至汉代受到儒家的严厉批判,给人留下儒家和法家完全对立的印象。这种情况其实在商鞅推行秦初变法的时候就已经预见到了。他在秦孝公采用他的政治霸权时对他说:“我说你是一个有强国之术的君主,你是幸福的。但难与殷州相提并论。”(《史记·尚军列传》)儒家的理想当然是“三代”的王权和殷周之德。跟着“霸道”的变法远离儒家的理想,是很自然的。这对当时的思想家来说是很清楚的。因此,三晋法家登上了秦政治的巅峰,引发了对儒家思想的持续批判。

那么,是否可以因为“汉承秦制”或者“万世沿袭秦制”,就认为中国两千多年来一直在贯彻“三晋法家”的极端神力思想?显然,我不能这么认为。原因是,作为三晋法家巅峰的“暴秦”,自六国统一以来,只存在了15年,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短命的朝代。事实上,汉朝对秦朝也有很大的改变,包括张汤的吕和的等。梁武帝时代董仲舒的“废百家,独尊儒术”,不仅修正了法家。两千多年后的中国制度,其实是秦汉时期儒法得失形成的互补制度,即“阳儒阴法”。

回顾现代世界成熟的法律制度,“法治”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即高尚的道德理想和基本的治理规则的结合,其中道德理想是永恒的目标,治理规则是追求理想目标的底线。宋代才子苏东坡曾写过一句诗:“读万卷书而不读法律,使你对尧舜(演员事业)一无所知”,强调了法律在治国养民中的底线作用。但毕竟这个底线只有工具和技巧的意义。它无法自然地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其结果也会极大地消解法律的规则意义。中国人说“法不责众”“人不怕死,你不能不怕死”就是通俗的证明。另一方面,“法治”所包含的辩证关系,也明显受到了我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或“和尚打着伞,无法无天”等谚语的启发。其中,“天”代表儒家神圣的价值理想,“法网”代表法家的工具效率,“天”在“法”之上,这是其神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它们的结合和互补是由它们的入世哲学决定的,所以逻辑上说明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相对稳定的制度是建立在儒家的价值理想和法家的工具效率之间的平衡之上的。

过去,因为我们只孤立地看待“汉承秦制”、“独尊儒术”、“批判儒法”等历史表象,所以儒法似乎是完全对立的。但是,依靠一面倒的价值理想或法律策略,就能维持一个庞大的政治体系两千多年而不崩溃,这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根据的。历史的和逻辑的解释是,价值理想和法律策略互补统一的“法治”的确能够维持社会系统的平衡发展。就中国的制度传统而言,这种均衡发展体现在儒法互补上。其历史轨迹是春秋时期的“齐法家”为正,战国时期的“三晋法家”为负,“苛秦政府”为极负,汉法与“尊儒独尊”和谐。因此,春秋齐法家与战国三晋法家的区别在于,阐释了“暴秦”与“汉承秦制”、“独尊儒术”的矛盾,对于理解“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简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儒学联合会中国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孔子基金会学术委员,中国法律思想学会常务理事。他的研究涉及宗教、哲学、文化等领域,已出版十余本书,发表论文数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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