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有(什么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也是行政管理最主要的职能)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获取、谁公开”的规则确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要判断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与本机关的行政职能相关,是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获取、谁公开”的规则确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要判断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与本机关的行政职能相关,是否是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属于公开责任机关的信息进行检索并作出相应反应;对于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

看下面这个关兰君的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申请人与某机械厂签订了某镇某村三公里工业区部分国有土地(非住宅)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某区政府组织实施“2019年环境整治及景观提升项目——某镇14号出口至示范区高架桥两侧清理腾空”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非住宅)使用权,申请人的厂房在项目建设范围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3份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7份政府信息。

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月13日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并在期限内作出新的答复。

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的是(行政管理的功能)插图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的法定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某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而非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答辩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能认定该信息是否属于其公开范围,对于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没有问题;

登记回执和申请人制作的通知书记载的答复期限有误,但实际答复时间符合法定答复期限。申请人提交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同一申请人,且是就同一项目同时提出的申请。回答者综合回复没有问题。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新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专家评估

背景介绍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7条政府信息均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常涉及人数众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社会关注度通常很高。要从源头上做好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防范工作。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正确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避免后续纠纷。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环节多,涉及机关多。无论是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还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在实践中都容易混淆。本案涉及的具体问题是,如何明确涉及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个部门的主体地位,在答复涉及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信息申请时,准确把握不同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确定案件要点的理由

告知的内容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复议机关并未审查“政府信息不存在”是否成立的实质问题。而是认定被申请人不是适当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进而认定其作出的通知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的规定,行政机关首先需要判断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公开。《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诉机关进行了明确分工,规定了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的规则。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具体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确定的“谁制作、谁公开”和“谁获取、谁公开”的原则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废除了旧规定的“谁保存,谁公开”的规则。对于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原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保管机关不再担任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即即使行政机关保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得的,该行政机关也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在其公开范围内。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7条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错误适用答复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应地,房屋征收部门是独立行使权力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的独立主体地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案中,根据“三定方案”关于被申请人职责的描述,被申请人还打上了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牌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有独立的公章。综合这些因素,说明某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某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办公室,而不是被申请人。虽然实际的具体工作主要由被申请人承担,但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法律主体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这也是为什么复议决定书中的答复至少要加盖房屋征收办公室公章的原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某区征收办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有关,与被申请人的职责无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但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了本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适用第(4)项的前提是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而被申请人不符合这一前提。所以《通知》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应注意本案的适用要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行政案件中,由于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机关较多,容易出现主体定位不准的问题。在处理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准确把握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各自的责任,进而正确适用法律,采取正确的答复方式。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要判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的公开范围。根据新《条例》规定的“谁制定、谁公开”和“谁获取、谁公开”的规则,行政机关只对其在履行自身行政职能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信息履行公开答复的义务,而对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没有公开的义务。因此,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需要判断该信息是否与其职责相关,是否属于其公开范围;本机关公开信息的,应当再次检索,选择适当的回复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答复。本案中,组织实施涉案区域征收补偿的是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而非被申请人,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对不具有本岗位职责的行政机关,涉及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

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作出答复。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构成程序违法,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需要引起重视。《规定》对信息公开申请有明确的答复时限。行政机关既要实际遵守法定期限,又要保证决定文书中期限起算的准确性,避免程序违法。

法律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机构或者内设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能的,该机构或者内设组织可以负责公开与其履行的行政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的行政机关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检索后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来源:静思观澜

声明: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和普法。如有出处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书联系青海浦发,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你。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302678.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