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的内容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的内容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三十七条土地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鼓励农村重点行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

和概念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和商业用地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经营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企业,如过去乡镇企业使用的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

一个

市场进入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由规划确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正在编制“多规合一”的土地空规划,土地空规划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使用。也就是说,准备土地空计划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纳入土地空规划,包括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以后就不能安排使用。第二,必须是出于商业目的。即主要用于工业、商业等商业用途。,且属于公益目的。不在此范围内。第三,必须注册。只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

2

主要来源

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股票。即现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二是新。以后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出让不征收,使之成为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安排。

还有一个来源,就是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可以变成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2019年9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利用闲置房屋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但这个文件不够严谨,没有体现规划控制、用途控制和合法登记。2021年6月28日,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河北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指导意见》,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对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和废弃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后,引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安全有序入市。“河北这个文件很严格,允许‘废弃集体公益建设用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可用情况

制造

可以使用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工业、商业和其他经营用途,鼓励农村重点行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

最新规定是,保障性租赁房也可以使用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意见》指出: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以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支持利用城市、工业园区附近或交通便利地区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合资、入股等方式建设经营保障性租赁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开发商实际上打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旗号,以“民宿”的名义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别墅”,继续搞“小产权房”公开销售,这是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使用方式

主要有两种方式:转让和租赁。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转让或者出租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至于如何转让和出租,具体要求是两个“应当”:一是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边界、面积、建设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双方权利义务。二是应当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使用寿命

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市场

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正常流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入股、赠与、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补充规定,通过出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者。

程序规则

第一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和相关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者拟出让或者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空规划提出拟出让或者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步是制定转让和租赁方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和租赁方案,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和租赁前至少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者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等方案应当明确土地边界、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市场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三步:出让和签订合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的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四至范围、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付时间和完成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的到期和续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步:缴费并注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依法申请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利用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

使用权的收回

可以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收回,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网上资料整理,欢迎补充完善和更正。转自“云南国土空规划”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89450.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