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向冻结和司法冻结有区别吗(单向冻结和司法冻结有啥区别)

金融机构发行的金卡、贵宾卡、借记卡等银行卡,既有利于储户存取自由,又能起到储蓄作用,给消费和收藏带来便利。然而,位于杭州市春情路的一家商业银行(下称该商业银行)

单向冻结和司法冻结有区别吗(司法冻结银行卡严重吗)插图金融机构发行的金卡、贵宾卡、借记卡等银行卡,既有利于储户存取自由,又能起到储蓄作用,给消费和收藏带来便利。然而,位于杭州市春情路的一家商业银行(下称该商业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的两名储户在银行卡发出后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单向冻结”的关口。账户内资金被冻结近一年后,当《市场导报》( www.zjscdb.com)记者联手我律师团成员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宋振宇律师介入调查时,商业银行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变相解冻了两位储户的银行卡。

制作银行卡,方便消费。

陈女士,福建南安人,在杭州东站服装城做服装生意。她通常用现金消费或交易。“但在日常生活和业务中,她有时会遇到假钞,携带高额现金不方便。她一直想办一张银行卡。”陈女士告诉记者,在市场做鞋生意的市民李先生也有同样的想法。据说他有个老乡李跟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很熟,可以为办商业银行卡提供方便。她陪李先生约了老乡李,要了一张银行卡。2015年12月16日和29日,陈女士和李先生在老乡李的陪同下来到该商业银行。在该行客户部杨经理的帮助下,陈女士和李先生制作了一张该商业银行的借记卡(卡号分别为62302000 * * * 6230和62302000 * * * 5091)。陈女士告诉记者,李先生是金卡。她开户时已按商业银行要求在卡内预存50万元资金,但开户时商业银行并未要求她在卡内预存资金;商业银行还免费为他们提供一台POS机用于信用卡消费或交易。

我不能冻结一月。

有了商业银行卡,你再也不用担心现金消费或交易了。陈女士和李先生刷卡消费或交易还不到一个月,这让他们连想都不敢想的烦恼从天而降。2016年1月13日,陈女士和李先生几乎同时发现,他们办的所有商业银行卡都存在“只进不出”的问题——钱可以进卡,但不能退卡。“我卡里还有38万多的余额,李先生的卡里也有71万多的余额。商业银行怎么会无缘无故锁储户的钱?"陈女士说,她和李先生一起,是被当初陪他们办卡的老乡李领到商业银行的,还是她找到了当时帮他们办卡的客户部的。杨经理告诉他们不可能从卡里取钱。怀疑商业银行提供的刷卡POS机有问题。他们回去拿POS机去商业银行。检查POS机完好正常后,杨经理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告知,陈女士和李先生的账户确实被冻结了。这两个银行卡账户被冻结的原因是,他们的银行卡在夜间甚至午夜有异常大额资金进出。

账户里的资金被冻结了近一年。

银行卡里真的存在大额资金异常出入的问题吗?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和陈女士确实在晚上请客户吃饭,收取客户货款等等。用银行卡消费或交易应该是正常范畴。他们一次次去商业银行交涉,但两人都无法直接找到商业银行杨经理,只能通过银行大厅的保安转达。有时杨经理让他们上楼接受接待,有时杨经理通过保安传达信息。但他们一转,就说银行卡大额资金异常出入问题的领导还在调查中。他和陈女士想见商业银行的领导。杨经理说,他将告诉他们,他们只能与杨经理会谈或会面。两张银行卡里的钱总共有几百万,不能提现。近一年后的2017年1月4日,陈女士和李先生的遭遇引起了杭州南安商会的关注。协会徐会长在会见导报记者时表示,其会员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袒护其缺点;相反,商业银行无权扣留储户账户资金这么长时间。他们希望浙江消费维权第一新闻的市场导报(www.zjscdb.com)介入调查,揭露真相。

时隔近一年,账户诡异解冻。

1月6日,导报受理杭州南安商会投诉后,陈女士、李先生以及他们的老乡李来到导报《阿奇的讨论》栏目办公室,接受了导报记者的采访。1月7日,按照记者的要求,陈女士和李先生分别从商业银行柜台翻出“个人账户明细清单”(俗称“流水”),交给记者,记者分别对陈女士和李先生办的银行卡进行了拍照和报备。第二天,陈女士和李先生按照记者的要求,再次找到该商业银行客户部的杨经理反映问题。当他们明确表示已向新闻媒体投诉时,他们被告知,商业银行将于明天上午召开会议,讨论是否解冻陈女士和李先生的账户。

1月10日上午,商业银行客户部主动电话联系陈女士和李先生,告知可以提取账户资金。接到电话后,陈女士和李先生赶到商业银行,被告知虽然可以提取账户资金,但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卡中提取,需要提供另外两个银行账户。商业银行负责将陈女士和李先生卡内的账户资金直接转账。好在陈女士和李先生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两位储户被商业银行冻结近一年的账户资金终于解冻。“他们(商业银行)从冻结账户资金到解冻都是按季度计算利息的,而今年如果把账户资金投入理财的话,会远远多于所谓的活期利息被强算。”陈女士无奈地说。

谁能控制账户里的资金?

根据陈女士和李先生分别向记者提供的商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13日,陈女士向其账户存入0.02元至383,449.95元,之后于2016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分四次“分批存款”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李先生存入500元此后,他和陈女士先后4次获得“批量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055.15元。

截至2017年1月10日,陈女士和李先生的账户累计金额分别为384,600.89元和712,081.20元。为什么账户资金被商业银行无故冻结了近一年,然后又被什么东西解冻了?3月8日,导报记者来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向银行提供了书面采访提纲,要求3日内书面反馈。3月10日,该行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杨先生报警称,经调查,两名储户陈女士、李先生账户内资金出现异常波动,发现存在洗钱可能。他们已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暂时拒绝支付两名储户账户中的资金。记者提问,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变相解冻陈女士和李先生的账户资金,并转移到其他银行,才下结论。杨先生解释说,他们把两位储户的账户资金放出来,主要是考虑到账户资金的临时拒付是有期限的。

对于商业银行的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振宇认为,首先,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存款合同关系;其次,储户对其合法储蓄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然后,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存款人自由存取其合法储蓄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莫名其妙遭遇银行冻结账户,变相解冻。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储户卡内的钱是不能随便冻结的,冻结必须由侦查机关通知。冻结是有期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追查银行工作人员擅自变相解冻其账户资金并转移至其他银行涉嫌违规的行为,并对其资金成本损失进行索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等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兑现、不收付、压票、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企业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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