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偷税补了多钱(范冰冰偷税漏税是哪几年的税)

11月25日,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明星吴亦凡偷税案,并回答记者提问。在回答记者的问题时,有一个细节需要特别注意:

范冰冰偷税补了多钱(范冰冰偷税漏税是哪几年的税)

“4.这种情况下偷税漏税有什么特点?

答:本案中吴亦凡逃税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

据查,吴亦凡在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和在演艺圈的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向其境外注册企业支付其个人劳务报酬,并将境内个人所得’打包’到境外企业所得中,以隐瞒其个人从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事实。 或者通过改变他的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的税收监管,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与其他已公布的逃税案例相比,吴亦凡的逃税手段更加隐蔽,严重危害我国税收主权。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日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逃避我国的纳税义务。对此,税务机关将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近年来,明星逃税屡见不鲜,相应的,逃税手法也在快速更新迭代。

在2018年10月范冰冰偷税案中,利用国内税收洼地、核定征收等方式偷税仍然是一种常见的偷税方式。

2021年4月,郑爽逃税案开始通过股权持有和股权运作的方式逃税。到2022年11月,吴亦凡的这起逃税案已经开始跨境运作——过去,税务部门主要阻止跨国集团以这种方式逃税,但现在个人实际上也这么做了。当然,毕竟这些明星经常偷税上亿,跨国公司偷税不下于此,或许还不止于此。

其实现在主流的跨境逃税方式,和范冰冰之前利用国内税收洼地,批准收税的方式有些类似。主要是利用国外的各种非税政策,再配合国内的一些非税操作,最后两头不交税;而利用国外避税天堂的优势是交易更隐蔽,技术更成熟,由于不需要发票,信息更难获取,税务局更难调查。

主流的跨国逃税,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1.在适用地区税收原则的避税地成立公司。

避税地的核心竞争力是地域征税原则。

以地域征税原则为基础的所得税征收模式,不以“纳税居民”为分界线来确定是否征税,而是采取以所得来源为基础的地域征税原则,即只有来自该地区的利润或所得才视为应纳税所得并负有纳税义务,而来自境外的利润或所得,无论是纳税居民还是非纳税居民,都不视为应纳税所得,不承担纳税义务。

我们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例。

新加坡明确承认区域征税原则,这在《新加坡共和国法定所得税法》第三部分“所得税征收”第1条中有明确规定:

“10.-(1)根据本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应在每个课税年度按照以下税率为在新加坡产生或从新加坡或新加坡境外获得的相关收入缴纳所得税……”

然而,香港的税法对地域来源这一重要原则没有详细和直接的规定。香港主要依靠普通法和判例法的原则,在案件中适用法官的判决,明确日后税务管理的适用原则和范围。例如,利得税的定义: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取得在按照本部厘定的有关年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该人须在每个课税年度缴付利得税

根据地域征税原则,如果公司设立在避税地,在避税地以外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避税地。

2.避免成为中国的永久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被认定为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就被视为中国境内的纳税居民,和中国境内的企业一样纳税。而且,即使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些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这里以我国的税收协定范本《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为例:

“3.“常设机构”一词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雇员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服务,但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这种性质的活动(同一项目或相关项目)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或以上为限。”

通常情况下,如果长期在中国境内提供同一类型的收入,其公司很可能适用“只有该性质的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条款,作为常设机构在中国境内纳税。但由于劳务时间较短,在一个地方结束活动并不需要很长时间,税务局根本无法判断其连续或累计时间。

比如香港某设计公司为国内很多房地产项目提供园林或立面审计,再比如新加坡某实体的国际评级公司为国内企业评级。这些服务的实际执行者可能都来自中国,分成几十个小组不停地在中国的各个项目上跑来跑去,但这些公司并不被认可为中国的常设机构在中国纳税。

3.双重不征税

如果不是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其经营利润只在注册国征税,避税地地区征税原则不对境外所得征税。最终这个企业的收入在中国和避税天堂都不征税,从而达到双不征税的目的。

具体来说,根据中新税收协定:

“第七条营业利润

1.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业务除外。”

用下面这张图来展示,可能更形象一些:

这样一来,在避税地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属于国内税收非居民,其在中国的利润可以免于税收协定;在避税天堂,纳税居民的海外收入也是免税的。最终萝卜两头都切,哪里都不交税。

在这样的操作下,粗略计算一下整体税负: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注册信息是一个个孤岛,而且存在持股等各种灰色操作,所以处理这种个人跨国偷税比国内偷税更难。

从国际反避税的角度来看,避税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首先,是正在紧锣密鼓推进的“双支柱”的第二支柱——最低有效税率,即:

“它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对其在每个司法管辖区的业务收入缴纳最低水平的税。当某个管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时,将对在该管辖区产生的利润征收补充税。”

比如某集团新加坡子公司做中国到欧美的转口贸易,有效所得税是5%,其国内母公司的税务局可能要征收差额的10%所得税。但该政策目前仅适用于年收入7.5亿欧元(约合55亿人民币)的跨国企业,中小企业不受其限制。

其次,应积极利用新加坡一般申报准则(CRS)中的信息交换,尤其是企业控制人的信息,与我国关联方的进出口和对外支付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偷税漏税的线索。

最后是利用好避税地经济本质法披露的注册公司信息,将其控制人与其国内关联方进行对比。

没有国外相关信息的支持,仅仅依靠我国税务机关,只能是加强对外来劳务支出的审计,系统制定相关审计操作手册,对外企人力资源服务进行雇主核查。也可能取得一些成果,但总体指标不是治本之策。

另外,其实很多明星富豪的原籍都是中国。成为中国的明星富豪后,违规纳税,归自己人。而是加入了外国人,但在国内还是赚了钱。只是一下子做了很多操作空。我个人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个税中“放弃国籍税”这一条款过于宽松。

废弃税在国外是一个特殊的税种,国内之前没有相关的规定。直到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才增加:

第十三条纳税人因移居国外注销中国境内户口的,应当在注销中国境内户口前结清税款

具体操作细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

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放弃条款只要求清算当年收益,而没有像实行放弃税的国家那样,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原调整额,对净增值部分进行纳税。这就使得我国的放弃条款形同虚设,对放弃行为没有太大的威慑作用。

比如一个富豪在国内发家,在国外上市后,他的公司股权价值从1000万变成100亿,给自己一元年薪,移民国外。根据美国放弃国籍税的规定,没有实现公允价值变动和增值的9亿美元必须缴纳放弃国籍税。即使税率仅为国内税收资本利得的20%,但是否有足够的现金纳税、大规模出售股票后股票是否暴跌、出售股票后是否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大大增加了富人的抛弃成本。而中国只需要申报这一元年薪,达不到门槛就可以轻松移民。

中国有很多高净值人群,他们把在中国创造的财富以极低的成本转移到国外,然后以外国人的身份回国赚钱。因此,完全可以预期,通过虚构业务改变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家关联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进而逃税的情况,不会只发生在个别明星身上。

总之,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总目标,为了完成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改善民生,提高生活质量”,“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要求,中国应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更有效地利用国际信息交流,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和高效的实施手段,以保护中国的税收利益,维护中国的税收利益

来源:观察者网作者:杨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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