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琳琳(谭琳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林坦今年打算继续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谭琳琳(谭琳茹)

“从妇女权益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工作实践来看,妇女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制度和实践基础,修改法律的时机和条件也比较成熟。”近日,在接受《政事》专访时,林坦建议,尽快将妇女法的修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论修法的背景和时机

现行的妇女法已经难以满足要求,需要补充和完善。

政事:为什么近年来一直呼吁修改《妇女法》?

林坦: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理论研究,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妇女法的修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这些理论和实践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妇女权益。

政事:具体?

林坦:比如,受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和长期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尚未根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新老问题交织,发展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就业性别歧视仍以不同形式和程度存在,特别是在普遍二孩政策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任务艰巨;在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面临严峻挑战。

此外,婚姻家庭财产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家庭暴力、性侵、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学校、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性骚扰等新问题值得关注。新时代,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加迫切,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更加充分。现行的妇女法已经难以满足要求。比如,有的条款简单引用其他法律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保护力度不够;有的规定笼统、原则,缺乏科学性和刚性约束;一些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其他法律,需要补充和完善。

郑石:现在修改法律的时机成熟了吗?

林坦:从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发展和工作实践来看,修改妇女法有一定的制度和实践基础,修改法律的时机和条件也比较成熟。不仅有大量的法律和政策作为支撑,还有大量的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供借鉴。在理论研究上也有一定的储备,以及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共识。国家积极推动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妇女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每年“两会”期间,NPC代表和CPPCC委员都提出修改妇女法的议案、提案或建议。针对去年NPC、CPPCC代表提出的修改妇女法的议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表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将配合有关方面开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研究论证,积极推进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建议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论妇联的组织定位

建议增加采访职责,有权采访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政事:对妇联的职责有什么修改建议?

林坦:现行妇女法对妇联的职责有一些具体的描述,但是比较零散,缺乏对妇联的政治定位和基本职责的系统全面的描述。建议参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规定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同时增加了妇联组织的约谈职责,规定妇联组织有权单独或者会同其他部门约谈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为妇联组织履行职责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论女性就业歧视

建议《妇女法》列出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歧视妇女。

郑石:你为什么在议案中提出要建立法律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评估对促进男女平等有什么意义?

林坦: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将推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性别平等的角度进行评估和判断,有利于从体制机制源头上预防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制定法律、制定政策、制定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男女之间的实际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为落实这一指示,2016年,李克强总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政策体系。”2019年初,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孙春兰也提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设国家层面的评估机制,系统地将男女平等纳入政策法规,加强执行力度,旗帜鲜明地纠正歧视性做法。”目前,国家层面和各省区市都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开展了相关工作。

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建议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定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充分考虑两性之间的实际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政事:职场女性的就业歧视是每个人都关心的话题。你认为《妇女法》可以做哪些修改?

林坦:就业是民生之本。现行《妇女法》关于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的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019年初,人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女性就业,明确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六个严禁”等就业歧视情形,规定发布含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的行政处罚措施,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进一步完善受害者司法救济机制。九部委《通知》及时有效应对当前就业性别歧视问题,颁布后社会反响良好。

我们建议《妇女法》吸收九部委通知的内容,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歧视妇女,建立面试机制,规定妇联组织可以与其他部门进行面试,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纠正歧视,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通过多种渠道对妇女进行就业培训,拓展妇女就业渠道,对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论育龄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

一些雇主没有为育龄妇女保留原来的工作,迫使她们自愿辞职。

政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部分职业女性对生育有顾虑。育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林坦:首先,一些生育妇女的产假时间和待遇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产假,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产假一个月至半年不等。但在实践中,很多生育女性无法享受完整的产假,一些女性出于保住工作和职业发展的考虑,自愿少休产假,提前重返工作岗位。

二是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受到影响。女性分娩后很难重返工作岗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育龄妇女保留原来的工作岗位,而是安排她们从事一些工作水平和报酬较低的工作。一些雇主采取各种措施,如不安排具体工作,迫使育龄妇女自愿辞职。

此外,一些哺乳期女工不能充分享受哺乳时间和设施。

政事:主要原因是什么?

林坦:这包括一些因素,如一些用人单位没有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生育成本过高,产假时间和生育津贴制度有待完善。

比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覆盖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此外,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个人缴费、更换费用、产前检查、哺乳时间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用人单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愿意录用有生育能力的女职工,或者不符合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正始:你对此有什么建议?

林坦: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建议人社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加大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力度;人社、工会、妇联等部门对违反就业性别平等、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把有类似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信用信息黑名单,通过公示等方式予以惩戒。

为雇主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建议财政部门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对招用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家庭远程办公和弹性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表彰和鼓励在促进就业性别平等和采取措施帮助员工平衡工作与家庭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雇主。

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产假时间、生育津贴等制度措施。建议人社、医保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各地产假规定,明确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来源和发放标准;改变由用人单位单独负担的做法,探索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分担生育成本的制度。

采写xjbzse/新京报记者贺强校对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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