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偷税事件媒介评价(范冰冰偷税事件过去了吗)

(原标题: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税漏税问题)

范冰冰偷税事件媒介评价(范冰冰偷税事件过去了吗)

新华社北京十月三日电。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经调查核实,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的拍摄过程中,实际获得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通过拆分合同、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共计730万元。此外,还查明范冰冰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范冰冰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并加收滞纳金33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冰冰因分割合同偷税漏税4次被罚款2.4亿元,因利用工作室账户隐瞒个人报酬真实性质偷税漏税2.39亿元。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处以94.6万元罚款,偷逃税款加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的两家企业处以0.5倍罚款,分别计5100万元和6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首次向范冰冰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申请听证。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已正式向范冰冰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第一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此前未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被界定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代理人牟某光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调查期间,牟某光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账簿,阻碍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光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于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案件拒不纠正的,依法从重处理;对偷税情节严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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