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循环的意思是(如此循环往复)

一般来说,新人进入公司,会有一段适应期,有人称之为“试用期”,也有人称之为“试用期”。设置“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人相互合作的常规操作,但在一些地方,“试用期”却成了公司忽悠求职者的幌子。

如此循环的意思是(如此循环往复)

据《工人日报》报道,在北京市三中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部分劳动者遇到了“试用期无限循环”的情况:陈先生于2018年6月7日入职北京某工程公司,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陈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5份“试用期”合同。但到了2020年底,公司以陈先生不称职为由,给了他“试用期”的辞退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一般来说,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试用期”超过半年,则涉嫌违反规定。

现实中,陈先生类似的经历并不少见。很多年轻的求职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敢声张,更不会起诉公司。这背后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公司给员工提供的“试用期”可以在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暂时解决求职者的生存问题。虽然员工从来没有“积极”过自己的地位,但在没有更好的工作机会之前,只能妥协。一些公司经理意识到这对于求职者来说很难,因此他们没有产生基本的同理心,而是认为这是“有利可图的”。他们只是“无限期试用”员工,而不将其纳入正式员工序列,既利用了劳动力,又为公司创造了效益,而不必承担应有的责任。

但是,持有上述想法的公司也只能忽悠一阵子。长此以往,损失的还是自己的名誉,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媒体对陈先生遭遇的曝光,说明部分劳动者已经意识到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

从根本上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角色应该是职场发展的引导者和帮助者。站在求职者的角度,要主动了解与劳动者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识破公司猫腻的能力。即使就业压力大,求职路上遇到各种挫折,也绝不能“转让”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实员工有一定的“防忽悠”意识和手段,会让一些思想不当的管理者有所收敛。越是忍气吞声,就越有可能纵容一些公司欺负欺骗工人。这种态度不仅适用于与试用期有关的话题,也适用于与就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关的任何事情。当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敢于对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说“不”,懂得积极维权,类似的违法行为就会越来越少。

编辑: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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