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喉草雀图片(黑喉草雀的叫声)

2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十六次主任(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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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段琪主持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

实施意见共12条,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司法行政、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移风易俗、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方面,对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的实施提出了要求。部署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各界、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学习宣传活动,对各族群众和相关经营者提出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倡导要求。

针对我省工作实际,《实施意见》特别明确,要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走私、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求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李沛、王树芬、那杰、杨付生,秘书长韩梅出席会议。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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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

《NPC全面禁止常设委员会公约》

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改掉过度食用野生动物的坏习惯,

关于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实施意见

为及时落实《NPC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根除虐待野生动物习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根除虐待野生动物习性,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一是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学习宣传活动与普法结合起来,使《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走进机关、单位、企业、社区、社区、乡村、校园和互联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生态安全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深入各自行业和领域的群众,积极参与和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共同为《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3.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执法管理制度,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查封、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和经营者。

4.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医药、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利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审批和检疫检验;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5.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相关执法部门和机构,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走私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和打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协调机制。

第三,加强司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6.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要组织动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加大对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走私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及时起诉和审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人类。

7.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要及时曝光、通报涉及野生动物的大案要案,增强震慑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过度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四、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的制定,为《决定》和相关法律的全面实施提供保障。

8.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抓紧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抓紧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将修订后的条例草案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9.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法规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及时制定、调整、公布相关清单,同时出台具体措施和相应补偿办法,支持、引导和帮助受影响农民调整改变生产经营活动,为《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保障。

五、移风易俗,杜绝食用野生动物。

10.全省各族人民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积极参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改掉过度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各族群众节日、婚丧嫁娶、庆典、宴会的主办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乱吃野生动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

11.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乱吃乱放野生动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不及物动词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确保《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

12.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作为监督重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等方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和短板,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措施,共同推动《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共同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我省“动物王国”的皇冠,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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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动物不能吃呢?

让我们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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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决定,革除过度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哪些动物不能吃。联合图象专家组

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则是什么,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不能交易?

问:可以吃带鱼、黄花鱼等海鲜吗?

答: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对此有规定。根据决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在禁食范围内。带鱼、黄花鱼等来自东海的海鲜是野生动物,但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可以放心食用。

问:花栗鼠、仓鼠、麝鼠等家养野生动物可以食用吗?

答:可食用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的,不能食用。

问:网上的牛蛙也列入禁食名单吗?

答:有关部门尚未发布相关禁食名单。

问:野猪和梅花鹿可以吃吗?

答:可食用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的,不能食用。

问: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吗?

答:常见的畜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是食用动物,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可以食用。

问:兔子、鸽子等养殖动物也禁止吗?

答:人工饲养兔子和鸽子的历史悠久,技术成熟,已被民众广泛接受。产值和从业人员都有一定规模,其中一部分在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畜禽。它们的饲养和利用,包括食用,都要按照《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检疫。

问: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

答:决定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其实只要记住一句话,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吃,也不能人工饲养,除了畜禽。

问:水产养殖产业链受到冲击怎么办?

答:该决定可能会影响相关产业链。考虑到确实会对一些山区和偏远地区的农民造成较大影响,一些地方可能会将其作为精准扶贫产业,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引导,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协助转型或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以科研、制药、展览为目的,经过严格审批,仍然可以人工繁殖,其他一律禁止。

问:不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单上的动物可以吃吗?

答:即使动物不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单上,人们想吃也要经过必要的检疫手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消费。

问:如何禁止地下野生动物贸易?如果自己抓野生动物,会被处罚吗?

答:野生动物贸易可能会转入地下。现在是全程打击,严惩不贷。违法成本极高,将极大遏制地下市场的蔓延和发展。就算是自己抓的,被发现又不能说明来源,也是要处罚的。

问:非法贩卖、饲养、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是什么?

答:决定规定,将严惩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从重处罚。对非法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查封或者关闭。

链接: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不能食用,目前正在商业利用(最后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中13种早在2003年就被指定为“仅供观赏”。

这些不可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类”进行分类:

“兽”有14种,包括貉、银狐、北极狐、貂、灵猫、野猪、梅花鹿、马鹿、花栗鼠、仓鼠、麝鼠、捕鼠器、豚鼠和海狸鼠。

“鸟”有25种,包括非洲鸵鸟、美洲鸵、鸸鹋、疣鼻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珍珠鸡、石雉、蓝胸鹌鹑、鸡尾酒鹦鹉、虎皮鹦鹉、费尔巴哈氏牡丹鹦鹉、桃面牡丹鹦鹉、黄领牡丹。

“爬行动物”有六种,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河鳄、海湾鳄、暹罗鳄。

两栖类有4种,分别是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和虎蛙。

“蛛形纲”一种,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有三种,分别是二齿多刺蚁、木匠蚁、黄蛙蚁。

“多足类”一种,蜈蚣,别名“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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