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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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买家”名单,信阳公安被起诉(视频来源:The Paper)

11月25日,有媒体报道,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牵出30余名官员买官,其买官受贿均作为重要、主要犯罪情节和证据出现在李长根有罪判决书中。然而,漯河中院的判决书中却隐去了这些行贿人的完整姓名,而且都换成了姓氏。信阳警方尚未披露涉案行贿人名单。某公民申请信阳市公安局公开相关信息被依法驳回后,申请人将驳回者起诉至法院。

报道称,漯河中院相关判决书显示,李长根收受31人给予的钱物折合人民币630余万元。“行贿人多为信阳公安系统的公安局长、政委、队长”,“涉案人员覆盖信阳市各区县”。事实上,有报道称,30多名行贿者中,仍有12人稳坐他们用贿赂换来的信阳公安局的官位。“信阳公安局党委12人中,有3人在李长根卖官名单上。”据信阳有关部门称,他们中的一些人只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此前有消息称,“信阳公安系统一退休干部称”,“李长根落马后,上级为了队伍稳定,没有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

至此,再去琢磨信阳有关方面为何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公正的回应,就不是一件事了。且不论拒绝公开申请人要求的信息是否合法,仅在李长根受贿被列入判决书并因此受到处罚的时候,信阳市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就应该清楚地知道对本案的涉案行贿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而不是仅仅给予纪律处分而不是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上级出于团队稳定的考虑”,是否与法律解释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也要由“上级”考虑。

他是李长根信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014年11月,任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组长被查。2016年4月14日,漯河中院一审判决李长根受贿63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10月20日,一审半年后,李长根死于狱中。10年有期徒刑,这在刑事处罚中已经是重刑了。从法律上讲,构成本重刑受贿罪的受贿人及其行为人,如果不同案审理,应当另案处理。无论如何,他们不应该逍遥法外,他们不应该继续享受贿赂的好处。对此,“上级”并非不清楚。报道援引河南省委组织部一名前副部长的话称,“行贿是违法违纪行为。任何人发现这样的东西,都不得使用”。

现实情况是,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有一部分已经作为行贿犯罪的证据出现在判决书中,这些人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被“肯定不使用”。相反,他们只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这仍然延续了受贿罪既遂所带来的好处。针对相关问题,信阳市官方解释称,这些行贿者仍在任:“当时有可能是他们犯了错误,但与其一棍子打死,不如以教育挽救为主。”

从上述回应可以看出,信阳有关方面只是将行贿人的行为视为“一个错误”,是“一念之差”的结果。但是,“一念之差,二念之差”还是很多念的结果。一般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因素,不影响一个犯罪的构成。判刑也是一种拯救教育。

(来源:Guangm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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